來源:華聲在線
2019-07-22 18:52:07
華聲在線7月22日訊 為推動《中共湖南省委關于全面加強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落實落地,近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印發了省委研究制定的《規范鄉鎮(街道)職責權限實施方案》《拓展基層干部晉升通道實施方案》《提高基層干部待遇實施方案》《促進人才向基層流動實施方案》《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實施方案》等五個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湖南日報·華聲在線今天全文刊發《規范鄉鎮(街道)職責權限實施方案》。
《規范鄉鎮(街道)職責權限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關于全面加強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規范鄉鎮(街道)職責權限,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依法明確鄉鎮(街道)審批管理服務執法權限和責任,細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量、行政征收、監督檢查和其他權力等權責事項。堅持依法下放、宜放則放原則,統一和規范賦權事項,擴大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二、規范審批服務
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黨政綜合服務機構與服務平臺建設,把鄉鎮(街道)黨務、政務和公共服務納入全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健全完善辦事指南和工作規程,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做到“馬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擴大公共服務事項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范圍。全面推行辦事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村(社區)綜合服務站點建設,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全覆蓋,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村(社區)辦理,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探索設立專門的審批服務機構,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服務)”。整合鄉鎮(街道)內部決策、管理、監督職責及力量,為審批服務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組建統一的綜合執法機構
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健全完善鄉鎮(街道)執法機構與縣級以上各類執法部門的協調機制,構建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系,加強聯合執法、聯動執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本轄區日常執法活動和重大案件線索巡查,縣級以上執法部門主要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活動。
四、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結合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硬化鄉鎮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規范經費支出,嚴格監督管理,嚴禁鄉鎮舉債,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保持財政收支平衡。加強和規范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全覆蓋。
五、加強屬地化管理
除法院、公安、稅務等部門實行派駐體制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依法賦予鄉鎮(街道)對縣級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人事考核權和征得同意權,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志任免聽取所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賦予鄉鎮(街道)規劃參與權、綜合管理權;賦予鄉鎮(街道)對區域內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建議權。
六、賦予用人自主權
創新基層人員編制管理,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工作力量。完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根據基層對人才的需求,按編制員額及時補充人員,制定用編用人計劃優先保障空編的鄉鎮(街道)。整合條線輔助人員,由鄉鎮(街道)統籌指揮調配。
七、嚴格基層工作職責事項準入
建立鄉鎮(街道)職責準入制度,縣級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交由鄉鎮(街道)承擔的,須由縣級黨委和政府嚴格審核把關。上級部門不得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方式,把工作責任和任務轉嫁鄉鎮(街道)承擔。厘清鄉鎮(街道)和村(居)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明確村(社區)依法協助行政事項清單,凡未列入準入事項的,一律不得交由村(社區)辦理。完善群團組織承接鄉鎮(街道)職能的有關辦法,把適合群團組織承擔的鄉鎮(街道)服務管理職能依法轉由群團組織行使。
八、統籌整合公共服務資源
統籌上級部門支持基層的政策,整合資金、資源、項目,以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到位。堅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做到權隨事轉、人隨事轉、錢隨事轉,加強下放給鄉鎮(街道)事權的人才、技術、資金、網絡端口等方面保障。
九、整合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臺
把上級部門在基層設置的多個網格整合為一個綜合網格,依托村(社區)合理劃分基本網格單元,統籌網格內黨的建設、社會保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救助等工作,實現“多網合一”。整合建立一體化的信息系統和綜合指揮平臺,健全完善發現問題、流轉交辦、協調聯動、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等綜合指揮工作機制,實現基層管理跨部門、跨層級協同運轉。
十、強化監督管理
加強經常性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依法監督職能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輿論監督作用,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事項和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十一、積極支持基層改革創新
嚴禁對基層機構編制事項進行干預,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對口設立機構,不得要求在村(社區)設立機構和加掛牌子。對不符合基層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法規及政策規定要及時清理、修訂、完善,為基層改革創新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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