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1-17 08:47:01
古人有云,“夫禍患常積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而今人又何嘗不是如此。16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一起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案,三名癡迷蝴蝶的發燒友,先后從馬來西亞等國,通過郵寄方式,涉嫌走私千余枚蝴蝶標本。該案是我國簽署《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來,海關查獲的最大宗走私瀕危蝴蝶標本案。
花費1.6萬元買來的蝴蝶,經司法鑒定后,價值高達150萬元。案值大小將直接關系到三人的量刑,這也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網購海外蝴蝶標本
被海關查扣
三名被告人都是有體面工作的年輕人,魏某供職于一家投資公司;朱某是省內某著名高校的在讀研究生;徐某供職于濟南某著名國有企業。對蝴蝶的癡迷,讓三個年輕人走到一起,成為朋友。他們曾數次參加公益活動,向小學生等群體宣傳介紹蝴蝶。
濟南海關查獲的走私蝴蝶標本。濟南海關供圖(資料圖)
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濟南注冊成立了某生物科技公司,業務范圍涉及蝴蝶標本的銷售、展覽等,并在淘寶網上開設了相關網店。因為覺得出售國內蝴蝶標本利潤太低,魏某提議,從國外購買蝴蝶標本,徐某欣然同意。
根據兩人分工,魏某負責出資購買,徐某把蝴蝶標本制成工藝品。朱某暑假期間曾在兩人設立的公司打工,英語水平不錯,便被安排負責從網上尋找海外賣家,實施具體采購。
2016年1月,魏某把從海外網購來的部分蝴蝶標本發到相關微信群內,遭他人舉報后,被濟南海關在郵遞渠道截獲蝴蝶標本。海關人員在查驗其中一個來自馬來西亞的包裹時,發現申報品為連衣裙,但用X光機掃描時,發現包裹內物品完全不呈現連衣裙圖像該有的褶皺以及配件,打開一看,箱子里是花花綠綠的蝴蝶標本,遂將之查扣,并成立專案組調查。
網上買蝴蝶,為什么被查扣了?原來,濟南海關查扣的2800枚蝴蝶標本中有1180枚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保護物種,涵蓋翠葉紅頸鳳蝶、綠鳥翼鳳蝶、紅鳥翼鳳蝶、藍鳥翼鳳蝶、維多利亞鳥翼鳳蝶、海濱裳鳳蝶等6個種屬。其中20枚更是屬于《公約》附錄I中的保護物種。
據濟南海關介紹,從2015年上半年以來三人就通過網絡在境外訂購蝴蝶標本,并利用郵遞渠道,偽報品名走私進境,然后加工裝裱后在淘寶網上倒賣牟利。
檢方指控,三人上述行為已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涉嫌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
知道屬于保護物種
但以為最多就是罰款
“為什么郵寄蝴蝶標本的包裹中,有的申報單上卻寫著‘連衣裙’?”審判員問。
魏某辯稱,這是供貨人擅自寫的。朱某則辯解,對方自稱為了避稅等因素,且大多數包裹都是用英文寫的“干燥的昆蟲”,沒有對包裹內物品刻意隱瞞。
查獲的走私蝴蝶標本拼圖,太陽蛾(圖上左)、月亮蛾(圖上右)、紅頸鳥翼鳳蝶(圖下)。
魏某的辯護人稱,在海關查扣的9包涉案物品中,其中7包均標明為“干燥的昆蟲”,只有兩包寫的是連衣裙等物品,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并無明顯的隱瞞之故意。
“知不知道所購買的蝴蝶標本屬于保護物種?”面對審判員的訊問,三人都表示,了解部分蝴蝶標本屬于《公約》附錄中的保護物種,但并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也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
魏某還稱,曾查找了國內的動物保護法,但并未找到相關處罰條款。“當時只是想,即便包裹被海關查獲了,也就是罰款,根本沒想到后果這么嚴重。”
三名被告人均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但當檢方說出涉案物品的價值時,三人還是大吃一驚。他們當初花1.6萬元購買的蝴蝶標本,經司法部門鑒定,價值竟高達150萬余元!
濟南海關稱,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附錄I、附錄II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林瀕【2012】239號)之規定,對蝴蝶有一個保護價,乘以系數16.7后,得出鑒定價值。
鑒定的價值與市場價值相差近百倍,這讓三名被告人難以接受,他們當庭申請重新鑒定。
魏某的辯護律師稱,根據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經其測算,涉案價值應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于本土沒有上述蝴蝶物種,國內也沒有明確的指導價格,應當以實際購買的市場價格為基準,計算涉案蝴蝶標本的價值。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涉案物品達到100萬元以上,量刑將在10年以上;20萬元-100萬元,量刑區間為5年-10年有期徒刑。
即便國外允許買賣
國內也需要許可
魏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涉案蝴蝶標本在馬來西亞是允許買賣的,且市場交易是較為普遍的,從魏某在網上與賣家溝通時也可以看出,魏某起初缺乏充分的法律認知。
徐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徐某曾多次參與蝴蝶保護與宣傳的公益活動,購買蝴蝶標本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非盈利,也并未從中實際獲利。
對此,公訴人稱,即使在國外允許自由買賣,也不意味著中國法律允許。另外,是否實際獲利,并不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朱某辯護稱,他也非常熱愛蝴蝶,癡迷蝴蝶之美,并愿意為保護蝴蝶而努力,但是先要讓公眾了解它,才有可能更好地保護它。而他們購買蝴蝶標本的目的,正是讓更多的人了解蝴蝶。
但公訴人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不管用于何種用途,走私都是該項罪名的重要一環,是法律所禁止的。
1981年我國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只有獲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方可進出口CITES公約規定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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