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7-08-04 09:11:08
解讀《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現場
魯網8月3日訊(記者 杜偉 見習記者 王玉彤)8月3日10時,解讀《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在新城會展中心舉行,發布會上,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史峰針對《辦法》修訂背景和意義,修訂程序、目的及依據,和新修訂辦法主要修訂內容進行了解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沙雪斌、管錫慶參加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市委外宣辦(市政府新聞辦)副主任夏敏高主持發布會。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略,棗莊市出臺了新的《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7年8月1日實施。新辦法調整了對市長質量獎的分類,取消了市長質量管理獎和市長質量貢獻獎,擴大了評選的覆蓋面,完善了退出機制,加大了獎勵力度。
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史峰解讀《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據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史峰介紹,質量發展是強國之基、立業之本和轉型之要。加強質量工作、創建優質品牌已成為當前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棗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質量品牌工作。李同道書記多次對加快推進品牌建設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出:“要認真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扎實推進質量品牌強市戰略”。李峰市長批示“要全面提升供給質量,力促產品提檔、產業升級,進一步厚植轉型發展新優勢”。去年召開了全市品牌建設大會,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建設的意見》。在今年3月份召開的全市質量工作大會上,對質量品牌工作又作了部署,對質量品牌先進企業進行了獎勵。通過不斷夯實質量基礎,企業自律和消費者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品牌意識不斷增強。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大質量工作格局。
棗莊市自2010年設立市長質量獎,已成功評選了7年,共有21個組織、20名個人獲此榮譽。品牌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初步顯現,在社會上樹立了一批管理先進、質量卓越、業績突出、品牌價值顯著的質量標桿企業。目前,全市擁有山東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1個,中國馳名商標16件,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4個,山東名牌產品53個,山東服務名牌11家,獲批創建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1個,已有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5個,山東省龍頭骨干企業10家。政府質量獎勵制度的實施,在推動企業更新質量觀念,引導企業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質量水平和綜合績效,激勵企業持續改進、持續創新、追求卓越、增強核心競爭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和積極效應。
據了解,原《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由市政府于2010年發布。當前社會環境和國家政策都有了較大變化,評選形式、評選條件、監督管理等內容都需要進行修改完善,重新修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尤為必要。
自2月初起,棗莊市質監局按照要求,牽頭對《辦法》進行修訂。在聽取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33個成員單位、質量方面的專家學者、質量獎評審員及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持續創新、示范帶動、政策引導的原則,形成了《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送審稿),并經市政府法制辦規范性審查;5月2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提出進一步的修改建議;6月21日,市政府正式印發了新的《辦法》。
新修訂的《辦法》共九章三十條,分別對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依據和原則、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申報條件、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獎勵及經費、監督與管理等作出了規范。與之前相比,新修訂的《辦法》有了許多新變化,新《辦法》進一步強化引導作用,優化評審環節,引入監督機制,完善激勵方式,能更好地發揮質量獎勵制度圍繞本市重要戰略部署及中心工作的激勵作用。
新《辦法》調整了對市長質量獎的分類。取消了“市長質量管理獎”和“市長質量貢獻獎”,統稱為“棗莊市市長質量獎”。突出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和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生態文明、社會責任的新要求。擴大了評選的覆蓋面。我市范圍內依法成立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一、二、三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均可申報,并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型企業申報?!掇k法》明確評審實行自愿申報制度,不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新《辦法》規定市長質量獎每屆受表彰的單位不超過3家、個人不超過3名。評定工作堅持優中選優、寧缺毋濫原則,如果申報企業未達到評定要求,當年的獎項或獎項名額可以少額或空缺。
新《辦法》修改了評審組織形式。改變過去由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單一模式,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工作。明確設立評審監督小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執業律師等領域的相關人員組成評審監督小組,全程跟蹤監督評審工作。
新《辦法》完善了退出機制。針對獲獎單位和個人如果出現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問題的,《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查證屬實后,撤銷其獎項,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新《辦法》加大了獎勵力度。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由市財政分別予以30萬元和5萬元獎勵。要求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稱號用于產品的宣傳(如廣告、包裝、說明等),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新《辦法》明確了評審機構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確保評審過程公正、公平,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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