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9-30 14:15:09
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下稱“《規定》”),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規定》中明確了濟南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濟南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
(二)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的城區范圍內的區域。具體區域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十)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
前款所列場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統一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規定》中指出,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重污染天氣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違反此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罰款。
此外,遇有重大公共慶典,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經市人民政府確定,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許可的,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違反此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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