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鳳凰網山東綜合
2017-10-10 14:46:10
原標題:淄博城市居民供熱工作意見出爐 室溫不達標退采暖費
從淄博市公共事業局獲悉,近日,淄博市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熱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具體實施日期為2017年11月1日。記者了解到,總用熱率達25%以上的建成小區,供熱企業應當進行供熱;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室溫不達標,供暖單位應按標準退還采暖費。
《意見》指出,對居民小區等居住建筑,實行用熱率開戶管理制度,總用熱率達25%以上的建成小區,供熱企業應當進行供熱。對符合《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單元用熱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單元用熱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簽訂供用熱協議的,按協議執行,未簽訂協議的,采暖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單元用熱率達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熱企業決定是否供熱,如進行供熱,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供熱溫度執行協議約定。
記者了解到,采暖期供熱開始后,在滿足法規確定的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按面積收取采暖費的,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采暖費:室溫在16℃(含)-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20%;室溫在12℃(含)-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50%;室溫低于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100%。在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停供時間退還相應采暖費。采暖期內因供熱單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熱單位應當退還實際未供暖天數全部采暖費。用戶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或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的,不予退費,并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意見》明確要求,各區縣要結合熱源和管網建設規劃布局,認真做好各自供熱區域內供熱管網建設。管網建設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供熱熱源安全、科學、高效輸送;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適度超前,在供熱能力方面預留相應余地。對于老舊供熱管網,要在詳細普查的基礎上,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對于運行時間超過15年或損壞嚴重的老舊供熱管網,要列出改造計劃,積極推進改造,用2-3年時間全部改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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