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18-01-11 11:02:01
原標題:檢察日報公布2017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包括于歡案祁連山案
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 最高檢第一時間派員調查于歡案,提出檢察監督意見,推動二審將于歡刑期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出工作組赴山東展開調查。最高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檢察院專案組,先后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聽取匯報,審閱全部卷宗材料,實地查看案發現場等,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制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不同方式,盡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為準確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復核主要證據,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提審上訴人于歡2次、復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余份,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核查關聯案件,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匯報,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依法處理。最高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最高檢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于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檢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意見,為二審改判奠定了扎實基礎。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此案,認定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
2 最高檢指導督辦,甘肅檢察機關積極履職,對祁連山系列環境污染案批捕16人,監督立案15人
祁連山是我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是黃河流域重要水源產流地,是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國家早在1988年就批準設立了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因礦藏、水資源富集,近年來,祁連山局部生態遭到人為破壞,習近平總書記對此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緊整改。
2017年1月16日央視曝光祁連山生態環境問題之后,甘肅省檢察院及時下發了《甘肅省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和保障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快速反應、積極履職,多次派出工作組,深入張掖、酒泉、金昌、武威等地保護區實地督導,采取有力監督措施。2017年1月至10月,甘肅省檢察機關經審查,共批準逮捕祁連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與此同時,甘肅省檢察機關偵監部門在服務和保障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共向民行部門移交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3件,向反貪反瀆部門移交職務犯罪案件線索13件。
為了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派出督導調研組赴甘肅省,對祁連山系列環境污染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調研,并提出了具體督導意見。
3 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孫政才立案偵查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根據中央巡視組巡視和中央紀委、政法機關查辦案件發現及群眾舉報反映的線索和證據,2017年7月14日,中央決定將孫政才調離重慶市委書記崗位,由中央紀委對其進行紀律審查、開展組織談話。7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由中央紀委對孫政才立案審查。
經查,孫政才動搖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宗旨,喪失政治立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群眾紀律,講排場、搞特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選人用人唯親唯利,泄露組織秘密;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伙同特定關系人收受巨額財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巨額利益,收受貴重禮品;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官僚主義嚴重,庸懶無為;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其中,孫政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審查中還發現孫政才其他涉嫌犯罪線索。
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孫政才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孫政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經過三次補查和周密審查,最高檢核準追訴24年前搶劫殺人兇犯周濤,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
2017年3月,四川省高級法院對一起24年前發生的兇殺懸案被告人周濤作出終審裁定,裁定周濤犯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經過檢察機關三次補查完善證據而最終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件。
1993年9月20日,四川省什邡市某縣塑編廠供銷科長熊某某在什邡賓館被人殺害,與被害人同住一屋的旅客華某某去向不明。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華某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初步排除了華某某的作案嫌疑。因當時技術條件所限,案件當年未被偵破。2014年2月25日,什邡市公安機關在清理命案積案時,通過DNA數據庫和指紋庫的比對,鎖定周濤是殺害熊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將周濤抓獲,并于12月29日對周濤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什邡市公安局以周濤的行為涉嫌搶劫罪,報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但因全案證據存在問題和瑕疵,是否核準追訴存在認識分歧。按照核準追訴案件有關法律規定,四川省檢察院將該案報請最高檢審查是否核準追訴。
2015年12月,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受理周濤搶劫追訴案后,承辦人發現該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遂先后三次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完善證據的要求。經過三次補充偵查,全案證據最終達到核準追訴的證明標準。檢察機關在辦理周濤案過程中,承辦人堅持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證據,既加大對有罪證據的補強,也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確保不枉不縱、不錯不漏。
2016年1月18日,最高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涉嫌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周濤予以核準追訴。2016年12月19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犯搶劫罪判處周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濤提出上訴。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駁回周濤上訴,維持原判。
5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托專業化辦案團隊辦理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對從肯尼亞等國押解回國的85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1日,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審查并提起公訴的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九個月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上述被告人中,70余人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凱閔等44人為臺灣居民。
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于2014年6月至11月間,先后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騙取被害人個人及銀行賬戶信息,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遠程控制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總計騙取185名被害人錢款2900余萬元。
2016年11月,此案正式移送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進行審查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和北京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全程指導督辦。二分院依托金融檢察、網絡與電信犯罪檢察等專業化辦案團隊,成立專門的公訴組。鑒于該案犯罪手段具有遠程、非接觸性等特點,案件新型疑難、專業性強,二分院充分發揮專業平臺、專業工具、專業素質“三位一體”的專業化優勢,迅速審查了全案的468冊卷宗,言詞證據1000多份,同時對所有電子證據、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一一審查。公訴組注重發揮審前程序的主導作用,按照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證據情況作了細致梳理,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先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案件的審查和提起公訴奠定了堅實基礎。在庭審時,公訴人運用“多媒體示證”進行有力指控,85名被告人認罪服法。
6 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調查,立案查辦瀆職和貪污賄賂案件41件59人
2017年4月,陜西省西安市發生奧凱公司地鐵問題電纜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事件發生后,西安市檢察院同步介入事件調查,以涉嫌濫用職權等罪名分別對西安市地鐵有限責任公司運營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楊少選等6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對西安市質監局稽查總隊總隊長黎軍,副總隊長何俊龍、辛向民,稽查二科科長崔曉軍,稽查八科科長毛林波,稽查八科主任科員歐鳴理6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西安市檢察院還依法查辦了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原常務副主席、市地鐵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唐某(正局級)涉嫌受賄172萬元案件,西安市地鐵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工程師杜某(正處級)涉嫌受賄40萬元等案件。
在西安地鐵問題電纜案中,西安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件59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32件43人,瀆職案件9件16人。
7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浙江“死刑犯”丁國勤16年后被改判無罪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吉祥花園小區發生一樁兇殺案,時年22歲的該鎮居民、飯店廚師丁國勤被警方認定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經其上訴,當年浙江省高級法院改判其死緩。此后,經丁國勤多次申訴,該案終于迎來轉機——浙江省檢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17年7月17日,浙江高院終審改判丁國勤無罪。
據判決書記載,丁國勤生于1978年3月16日,案發前為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都樂飯店廚師。2000年10月4日,丁國勤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后,丁國勤不服,提出上訴,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生效后,丁國勤再次提起申訴,浙江省檢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在此期間,經累次減刑,丁國勤于2016年10月9日刑滿被釋放。
2017年7月13日,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出庭檢察官認為,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證明丁國勤實施了殺人行為;原判采信的丁國勤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有新證據證明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的事實可能存在嚴重錯誤;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本案無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對丁國勤宣告無罪。
浙江高院再審采納檢察機關意見,認為丁國勤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于2017年7月17日判決撤銷2001年該院作出的死緩判決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決,改判丁國勤無罪。
8 最高檢對趙連生暴力傷醫案掛牌督辦,江蘇三級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偵查,被告人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2月1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趙連生攜帶事先準備的假“紅包”和匕首進入江蘇省人民醫院外科樓11樓肝移植中心副主任孫倍成的辦公室,拿出“紅包”送給孫倍成,遭孫倍成當場拒絕。趙連生便掏出匕首進行威脅,要求孫倍成交出財物。兩人扭打中,孫倍成左大腿內側被刺傷、牙槽骨骨折(經鑒定,兩處傷情均構成輕傷二級)。
對這起嚴重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掛牌督辦。江蘇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提出完善偵查工作相關意見。
2017年2月18日下午,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對趙連生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4月28日,鼓樓區檢察院對趙連生暴力傷醫案依法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6月23日,趙連生暴力傷醫案開庭審理,鼓樓區檢察院檢察長朱赫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連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9 檢察機關意見被全面采納,內蒙古“玉米案”再審王力軍被改判無罪
2017年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媒體高度關注的王力軍非法經營案。2月17日作出公開宣判,撤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刑事判決,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無罪。判決書全面采納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間,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附近村組收購玉米,經營數額達218288.6元。隨后將所收購的玉米賣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蠻會分庫,獲利6000元。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當年7月,眾多媒體對該案進行報道。2016年12月,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依法指定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三級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在最高法對本案指令再審后,就原審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的認定進行了深入分析論證并提出充分理由,積極與法院溝通聯系,確保了本案再審程序的順利啟動。2017年2月13日,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王力軍非法經營案時,巴彥淖爾市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席法庭履行職務并發表出庭意見,指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無證照收購玉米的行為,雖具有行政違法性,但并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法院審判時全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10 江浙兩地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長江口非法傾倒垃圾犯罪,34人被批捕,已有9人被起訴
2017年9月至12月,江蘇、浙江兩地有關檢察機關相繼對一年前引發全國關注的“長江口垃圾傾倒案”34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相關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天順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為期一年的浙江省海鹽縣生活垃圾外運處置業務。2016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倪炳松(天順公司負責人、股東)、周文松(天順公司股東)伙同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35570.26噸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其中19589.94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15980.32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嚴重污染環境。2017年9月15日,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對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之后,浙江省嘉興市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
(原題為《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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