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沂蒙晚報
2018-03-06 09:20:03
原標題:臨沂:不交物業費用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由于家中水電被切斷,這讓家住臨沂北城新區的陳先生著急不已。“不是我們不交物業費,是因為他們的承諾一直未兌現;沒想到春節剛過,家里的水電卻被停了。”2月27日,陳先生撥打熱線反映,稱小區物業為催交物業費,切斷了他家的水電供應。
據陳先生介紹,2015年6月份,他買了北京路與沭河路交會處一小區的一套房,簽協議時售樓處工作人員口頭承諾入住后減免一年物業費,再送一臺空調。“當時說好的,沒想到一年之后交房時,他們卻說先交物業費、再拿鑰匙。當時急著入住,沒辦法我被迫交了半年的物業費,沒想到后來他們就不承認之前的減免承諾了,空調也沒給我。”陳先生氣憤地說,小區物業和開發商為同一實體,后來他將該情況多次向物業反映,要求給予解決,但沒有結果;此后,他就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抗議,“不是我們不交物業費,是他們先違約造成的;讓人更氣憤的是,我家的水電賬戶的余額都是充足的,他們卻把水電一塊兒斷了。我就疑問,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是否有權給予停水停電?”
隨后,記者將該情況向物業反映,并說明了情況。“該情況我們并不知情,而且我們也不知道當初是誰給他承諾的。”對此,小區物業的鐘經理說。鐘經理稱,由于該業主長期未交物業費,目前他們已停止了對該住戶的物業服務。“雖然停止了物業服務,但我們并沒有中斷其水電供應。該業主欠交物業費已有兩年多了,甚至都超過了他聲稱的‘減免’期限,我們完全有理由停止對他的物業服務。”鐘經理說,“斷水斷電確非我們所為,不過因為陳先生長時間未交物業費,我們也不會向他提供物業服務。對于其停水停電的原因,我們也沒有調查和檢修的義務。”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亦不能擅自停水、停電。“只有當業主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因此即使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是無權停水停電的。”姜濤說,供水供電是供電和供水部門的職責,物業如果利用工作之便采取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對的,“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但采取強行斷水的做法是不應該的。物業提供了服務,若業主不滿意物業的服務,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拒交物業費也是不對的。”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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