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07-31 14:52:07
鉆戒(資料圖)
青島新聞網7月31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梁秀聰)“鉆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這句經典臺詞迎合了眾多女性對愛情的期盼,男方也樂于以此來表達自己對愛情的忠貞,購買鉆戒已經成為年輕人婚禮的標配。但當感情走向盡頭的時候,價值不菲的鉆戒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離婚,鉆戒應怎樣分割?……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促成了雙方就鉆戒問題達成調解協議。
案情回顧
黃某與鄒某系自由戀愛認識,于2016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鄒某查出患有嚴重疾病,黃某家認為鄒某有意隱瞞病情,兩個家庭產生矛盾導致二人感情出現危機。近日,鄒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
即墨區法院多次做雙方和好工作未果,在調解離婚過程中,黃某認為婚后為鄒某購買的價值1萬元結婚鉆戒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鄒某給付其折價5000元;鄒某認為鉆戒屬于其個人物品,不應分割。法官給雙方講解法律規定的同時,綜合考慮了雙方的婚姻狀況、家庭情況,最終促成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認可了鄒某關于鉆戒是其個人財產的主張。
法官說法
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鉆戒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在男女雙方婚后都僅歸女方使用,一般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另外,鉆戒多為男方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贈與的物品,應視為男方對女方的合法贈與。所以鉆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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