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8-10-25 06:25:10
24日,市北區市場監管局召開發布會,通報今年三季度汽車銷售行業消費投訴重點經營者信息,這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及省、市工商局有關部署,首次試點公示消費投訴信息。
消費投訴重點經營者信息公示
(商家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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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神龍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別克)
市北區重慶南路167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23
青島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奔馳)
市北區哈爾濱路52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20
青島中升智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日產)
市北區重慶南路151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13
青島基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東風本田)
市北區重慶南路186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11
青島誠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斯柯達)
市北區重慶南路161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11
青島中升沃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沃爾沃)
市北區福州北路127號
第三季度投訴量:11
……
據介紹,市北汽車銷售企業占市區半數以上,占總投訴的9%,合同、售后服務是投訴重點。
前期,為提升汽車銷售行業經營者服務水平,市北區市場監管局自5月份開展了汽車銷售行業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根據市北區汽車銷售行業特點,制定了《市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全區汽車銷售行業開展放心消費活動的指導意見》,指導區汽車銷售行業經營者進一步提升經營服務水平,并取得顯著成效。
像青島德寶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寶馬)、青島安利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豐田)三季度投訴分別同比下降36%、41%。今年第三季度涉及汽車消費投訴量約270余件,同比下降了4%,環比下降了13%,汽車消費投訴的主要涉及汽車產品質量、購車合同、售后維修保養等問題。
本次消費投訴公示將通過多個渠道公示,一是通過主流媒體、微信公眾號等途徑進行公示;二是鼓勵、引導經營者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主動向社會公示被投訴數量、投訴處理情況等與維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信息;三是將汽車銷售行業經營者相關經營服務和投訴情況函告汽車生產廠家,多渠道促進汽車銷售行業提升自身經營服務水平。
警示:“定金”“訂金”要分清
1、2018年5月,消費者羅某投訴某汽車4S店,交付1000元訂車款后,現不想購車,要求退還訂金。經協調,該汽車4S店同意退還消費者訂金1000元。
2、2018年6月,消費者王某投訴某汽車4S店,稱之前在該汽車4S店交付定金1000元,訂購某品牌汽車,后因家人不喜歡車輛款式,要求退定金。
在調解過程中,該汽車4S店出具了王某簽訂的購車合同及定金收據,合同中有明確條款寫明“定金不退”。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汽車4S店不同意退款。
案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于“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至于“訂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賣方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在訂車之初,消費者應明確合同條款,如汽車4S店許諾可退訂金,應書面明確在合同上,并在確定購車后再交訂金,避免后續糾紛。(早報記者 趙健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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