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眼
2018-11-02 23:37:11
11月2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原因終于查明。面對這一真相,輿論嘩然。因乘客與駕駛員起沖突,導致十幾條生命逝去,實在慘痛。事實上,這類案件并不少見。很多人認為,這樣是為了自己的“一口氣”,殊不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橫”,是要付出代價的。
官方:乘客與駕駛員爭執導致車輛失控
10月28日上午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后,公交車墜入江中,目前已查實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蹤。
經查實,10月28日9時35分,乘客劉某登上22路公交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于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壹號家居館站。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劉某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后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后,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并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后,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結果令人震驚,一時沖動、一個小小的糾紛,葬送了十幾個人的生命,多少家庭因此陷入長久的悲痛。痛定思痛,我們冷靜想,這些年,此類事件發生的不少:
2012年12月23日,哈爾濱340路公交車上一名女乘客與司機發生口角并上前搶奪方向盤,拔車鑰匙。隨后車輛在行駛中失控,沖上人行道撞在了掛指示牌鐵桿上。車輛嚴重受損,司機死亡,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去年12月,因下車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江蘇一名乘客不顧其他乘客安危,強行拉動行進中的公交車方向盤,險釀事故。
今年3月,深圳,一名醉漢在公車上撒起了酒瘋,不僅打了司機的頭,甚至還一屁股坐在了方向盤上。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現場,將這名男子控制住。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撒潑”,危害可想而知,對于這些行為,必須要承擔相關責任。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來區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許多事件就是據此作出的處罰。例如上述江蘇的案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乘客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深圳的案例中,男子也被警方以擾亂公共秩序予以行政處罰。
有判例:乘客搶方向盤撞傷行人被判刑
而一旦情節嚴重,則往往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難以預料,它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通過以往的判例可以看到,在公交車上對駕駛員動手的乘客,涉嫌犯罪的,最終多被法院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這類案件并不鮮見,如2015年7月19日7時許,被告人袁某從銅仁市碧江區金灘移動公司乘坐15路公交車前往碧江區下龍田加油站附近辦事,當車行駛到下龍田站時,因車沒有在站臺停,袁某與公交車駕駛員袁某保發生爭執,袁某搶方向盤,袁某保沒有及時停車,導致車輛撞傷了在該車右前方行走的吳某。袁某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中的乘客和駕駛員即涉嫌此罪。官方認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案件折射出規則意識缺失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北京市煒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巖分析,劉某和冉某均已死亡,則不會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官方認定他們“涉嫌犯罪”則是對此事的定性,也可以說是為民事賠償留了個“尾巴”,確定了民事賠償的主體,受害者家屬可以向公交運輸公司等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在密閉空間的交通工具內出現一系列事件,在高鐵、動車內霸座事件時有發生,老人、男女青年均有參與,孩子等因不給老年人讓座被老年人毆打、辱罵等現象亦常見于報端。黃巖說,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再次提醒我們,法律規需要不斷更新,而且公交運輸公司應當對制定明確的應對規則,一旦遇到類似乘客毆打司機事件,要采取果斷措施保護駕乘人員安全。如遇到乘客毆打司機的情況,司機有權停止暫時中止車輛運行,避免肇事人員繼續在車輛上為非作歹,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我國《民用航空法》就有明確規定,飛行中,對于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出現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許多人的規則意識淡薄,且處罰力度不夠”,黃巖說,與乘坐飛機相比,在大巴車、高鐵上霸座等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極少受到處罰,而乘坐飛機卻不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違法者受到的處罰也都極其嚴厲,自然出現該情況的可能性就小。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該處罰的處罰、該起訴定罪的起訴定罪,讓這一慘烈事故改變我們,讓人們敬畏規則。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壹點號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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