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8-11-29 10:45:11
近段時間以來,在公共車輛上因“搶奪方向盤”而引發的司乘糾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8日,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搶奪方向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周某某現場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據山東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情】 男子因未到站下車遭拒搶奪方向盤
今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車內載客18人。16時許,當客車行駛至東平縣接山鎮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叉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隨即周某某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客車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將客車緊急制動后,停在道路北側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為導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直擊】 被告人在現場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8日10:30,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被帶入法庭,面對媒體的“長槍短炮”,周某某有些不適應。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1500元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作出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周某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釋法】 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據了解,該案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東平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介紹,公共汽車司機對車上乘客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掌握在司機所握的方向盤里。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就是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就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上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
井長生表示,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使車上乘客產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綜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險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義重大
給以后類似案件設立了“標尺”
作為我省“搶奪方向盤”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首案,山東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案將會給以后類似案件設立“標尺”——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法律后果。
●多知道點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律師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公交上搶方向盤的人其實遠比你想象得多
11月2日 江西新余一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一名老人突然要求下車,女司機勸阻時老人多次伸手搶奪方向盤,司機當即緊急剎車并打電話報警。11月27日 一輛從重慶南川開往大學城方向的客車上,一名男乘客疑因坐錯車強行要求下車遭拒,在高速路上搶奪方向盤,4名乘客挺身而出將男子制服。
這樣的事情,每年都在上演……(來源: 舜網-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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