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12-24 14:48:12
青島中院通報2018年減刑、假釋工作并發布減刑、假釋、收監十大典型案例。
青島新聞網12月24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減刑、假釋工作并發布減刑、假釋、收監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青島中院轄區內有2所監獄(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2018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764起。2018年,青島中院假釋適用率位于全國前列,案件收監率遠低于全國比例,為假釋制度的充分適用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島中院在減刑、假釋工作中,嚴格裁判標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三類犯罪”,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推進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強化審判各環節責任,不斷完善程序規定,確保司法公正和社會效果。2018年,精準落實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精神,依法對12起涉黑案件不予減刑,或調整減刑幅度。
本次發布的十個案例,是青島中院從2018年審理的減刑、假釋、收監案件中精選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中,有不積極足額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不予假釋案例;有盜竊慣犯,存在再犯罪的危險,依法不予假釋案例;有有能力履行卻不積極退贓退賠的金融類罪犯,依法不予減刑或不予假釋案例;有毒品再犯,依法減刑從嚴案例;有法定從嚴情形較多,依法減刑從嚴案例;有假釋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管規定,依法撤銷假釋收監的案例等。
青島中院通報減刑、假釋、收監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對罪犯呂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不積極足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呂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259.9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服刑期間于2006年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間,共減刑五年。實際執行刑期十四年六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呂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呂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7次,剩余考核分394分。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民事賠償款20259.9元。另查明,罪犯呂某某2009年至2017年獄內月平均消費超出同監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呂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實際執行刑期符合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法律規定,但從調取的其獄內日常消費記錄看,呂某某在有一定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對原判附帶民事賠償義務長期不履行,直到臨近辦理假釋時才賠償了原判數額,而且并未支付逾期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反映其并沒有真正地認罪悔罪,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呂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2】對罪犯劉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有再犯罪危險的盜竊慣犯,依法從嚴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200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1800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服刑期間,共減刑二年三個月。已執行刑期九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8次,剩余考核分509分。服刑期間繳納罰金16萬元,履行民事賠償義務10萬元。另查明,該犯曾于2005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本次犯罪實施盜竊17次,盜竊財物價值3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曾因盜竊罪受到刑事處罰,之后不思悔改,又犯搶劫罪和盜竊罪,并且在盜竊犯罪中實施盜竊17次,盜竊財物價值36萬余元,系盜竊慣犯,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較大,加之剩余刑期(二年十個月)較長,假釋后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宋某不予假釋。
【案例3】對罪犯劉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有能力履行財產性判項,卻不積極退贓退賠的金融詐騙犯,依法從嚴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票據詐騙罪,于2015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三年四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6次,剩余考核分300.5分。服刑期間繳納罰金5萬元。贓款86.6萬元已退賠受害人5萬元。另查明,劉某某獄內月平均消費,明顯高于同監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劉某某獄內消費明顯高于同監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退賠能力,卻未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4】對罪犯江某不予假釋案
——對連續涉毒犯罪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江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三年二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江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3次。服刑期間繳納罰金1萬元。另查明,該犯在本次犯罪中連續販賣毒品8次,容留他人吸毒10次,自己有吸毒史。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販賣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次數較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且自己有吸毒史,假釋后有再犯罪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5】對罪犯李某某不予減刑案
——對不符合法定減刑起始時間條件的罪犯,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4次。另查明,2016年4月,李某某因上述交通肇事行為,被人民法院判令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00113元,但未履行,且未提交無履行能力的證據。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且未提交無履行能力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執行,尚未達到法定的二年減刑起始時間。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6】對罪犯楊某某不予減刑案
——對不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涉黑類罪犯,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楊某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連帶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3279.85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九年三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楊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8次,監區級改造積極分子1次,剩余積分351分。另查明,罰金5000元已繳納,判決前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900元,獄內月平均消費明顯高于同監區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獄內消費明顯高于同監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卻不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楊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7】對罪犯那某某不予減刑案
——對有能力履行卻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金融詐騙犯,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那某某,因犯集資詐騙罪,于2013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6832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六年四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那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五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5次。罰金和違法所得均未繳納。另查明,那某某獄內月平均消費明顯高于同監罪犯平均消費水平。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獄內消費水平明顯高于同監罪犯的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卻不積極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那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8】對罪犯劉某某從嚴減刑案
——對多次涉毒的毒品再犯,依法從嚴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三年九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五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4次。罰金未繳納。另查明,該犯于2006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1年1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犯罪和之前三次犯罪均為涉毒品犯罪,且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減刑時應從嚴掌握。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服刑改造表現,依法調整其減刑幅度,裁定對罪犯劉某某減刑四個月。
【案例9】對罪犯呂某某從嚴減刑案
——對法定從嚴情形較多的罪犯,依法從嚴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呂某某,因犯搶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500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6年8月減刑一年七個月。已執行刑期七年九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呂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呂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四次,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一次。罰金未繳納。另查明,該犯于2000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400元。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呂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減刑的法定從嚴情形較多。綜合考察,減刑應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調整其減刑幅度,裁定對罪犯呂某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10】對罪犯劉某某撤銷假釋收監案
——假釋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管規定,依法撤銷假釋收監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強迫賣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決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監獄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釋,在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機關以罪犯劉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為由,建議本院對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青島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違反監管規定,未到當地司法所履行定期報告義務一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到外地兩次,且最后一次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劉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分三次,仍不改正。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監管規定,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據《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應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某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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