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8-12-26 09:17:12
魯網12月26日訊 12月25日上午,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山東省偵破首例“套路貸”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于某某、齊某均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對曹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判處六個月到兩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處相應罰金。
宣判現場 通訊員 劉建國 記者 王曉迪 攝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齊某合伙在長清區常春藤小區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地點,對外以“齊魯投資公司”和“齊魯私貸”(均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名義,由被告人于某某、齊某提供資金,規定放貸利息、手續費、逾期費等收費標準、業務員的提成比例及決定是否上門催債等事項,各自帶領業務員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收益平分。于某某、齊某糾集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等人為業務員,由其中兩名業務員分別擔任于某某、齊某下屬業務員的小組長,負責于某某、齊某與其他業務員的聯系,帶領手下業務員審核借款人資料后提交給于某某和齊某。各業務員從自己所做的每筆業務中提取利潤的30%作為提成。
在放貸過程中,于某某、齊某等人以保證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簽訂明顯對其不利的虛高借款數額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預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項,使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數額明顯低于借條及合同金額,通過轉賬痕跡,制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或者強迫被害人達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采取介紹他人向其放貸,扮演其他公司人員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或者謊稱為被害人償還其他債務等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或者通過言語威脅、發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償還虛高債務;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傷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認為,于某某、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于某某、齊某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他12名被告人亦分別實施犯罪行為,應根據其犯罪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同時,14名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于某某、齊某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取得對方的諒解,部分敲詐勒索系未遂;曹某某等三人敲詐勒索系未遂,曹某某詐騙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對方的諒解等等。綜上,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據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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