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9-01-08 13:47:01
膠東在線1月8日訊 網友提問:本人于2010年大學暑期在煙臺富士康進行暑期打工,富士康給我交了1個月社保。 2017年研究生畢業后與煙臺一家企業正式簽定勞動合同工作至今,并一直繳納社保。2019年1月辦理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時被告知,2010年有社保記錄,那在煙臺的初次就業就以2010年為準,無法獲得補貼。在此咨詢并請確認:1)煙臺市的“初次就業”是以社保繳納為準還是以派遣報到并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為準?2)本人這種情況是否符合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初次就業要求。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您好!初次就業的時間以辦理完就業手續并在煙開始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您描述的情況不符合政策要求。如果您有疑問,請致電6903206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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