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9-01-24 16:20:01
青島新聞網1月24日訊(記者 朱穎 通訊員 張君 周欣)春節即將臨近,煙花爆竹也將進入銷售和燃放高峰期。記者日前從市有關執法部門獲悉,為進一步落實執行《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要求,切實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減輕城市環境污染,有力遏制占路售賣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為廣大市民著力營造安全文明祥和的佳節氛圍,市城市管理部門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治理行動。
專項行動期間,島城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對以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依法治理:
一是查處違法占路售賣。煙花爆竹銷售點的設置需滿足相應布設原則和安全條件,并按程序向安監、公安等部門申請,堅決杜絕違法占路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一經發現嚴格依法查處。
二是規范正規銷售點售賣。經安監、公安部門批準,按照標準設立的煙花爆竹銷售點應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嚴禁銷售點超時、超范圍經營。
三是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嚴格執行《規定》要求,除法定規定時間可以在規定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要求的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將依法查處。據了解,專項行動中,執法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網格巡查管控機制,加強日常巡查,依法嚴格執法。
期間,執法部門將突出重點區域,緊盯寫字樓、物業小區等商家和個人較為集中的區域,加強對其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的監督,對不履行勸阻、制止、報告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對車站碼頭、學校周邊、寫字樓等轄區內人流集中地段、步行商業街等場所,堅持點面結合、整體防控,強化執法力量,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嚴查違法違規燃放“開門鞭”行為。執法部門提醒廣大市民朋友,按照《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以外的區域,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新聞鏈接】小編絮叨絮叨,給大家普普法、劃重點……
《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四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電子等模擬爆竹,下同):
(一)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三)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五)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六)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七)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八)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五條在第四條規定場所以外的區域,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重大節日和全市性慶祝、慶典活動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組織者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施放。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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