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9-04-17 08:32:04
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通知,要求深化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收費改革,規范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著力打通服務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最后一公里”。
通知對“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進行了明確界定,即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民政部門登記為非企業法人單位或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且在學校章程中明確為非營利性質的民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初中、小學和特殊教育學歷學校。
通知明確,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原則,即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原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在區(市)政府制定。我市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
通知明確,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其中,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標準以辦學成本、辦學質量、財政補助水平、學校可持續發展、市場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住宿費收費標準依據住宿成本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按照同等公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遵循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嚴禁擴大范圍、自立項目收費,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
為規范收費行為,通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度收費,收費標準調整應當有序進行,防止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原則上要求2-3年保持平穩。學生因自身原因退(轉)學的,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時間和退費辦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后,辦理退費手續;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休學結束后復學的,按隨班就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為實現平穩過渡,通知規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 年2月底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暫不作調整;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保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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