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2019-10-16 08:55:10
近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10月12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管理辦法》明確,辦理首次簽發的應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同時領證人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還應再加上以下材料:親子關系聲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簽發登記表,如有接生人員,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證明。
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需向簽發機構提交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等,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王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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