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1-01-04 17:13:01
原標題:中泰證券泰安及下屬營業部7項違規 遭證監局責令改正
來源:中國經濟網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20號)顯示,2020年5月至6月,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先后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600918.SH)泰安分公司和所管理的中泰證券泰安東平西山路營業部(以下簡稱“東平營業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及所管理的營業部合規經營和管理存在七項問題。
一是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在東岳大街288號1層西南角的營業場所未向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報備,也未在《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許可的營業場所范圍內。二是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合規管理人員;東平營業部、寧陽文化街證券營業部、肥城新城路證券營業部、泰安高新區龍潭路證券營業部的負責人兼任合規管理人員。三是東平營業部從事合規管理的人員同時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四是東平營業部印章管理存在問題。五是東平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時間不足10個工作日。六是東平營業部存在向部分客戶提供禮品的情形。七是東平營業部前員工劉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形反映了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合規經營和管理存在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泰證券泰安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中泰證券是全國大型綜合類券商,成立于2001年5月15日,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918”。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泰證券大股東為萊蕪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32%。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20號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2020年5月至6月,我局先后對你分公司和所管理的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東平西山路營業部(以下簡稱東平營業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分公司及所管理的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分公司在東岳大街288號1層西南角的營業場所未向我局報備,也未在《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許可的營業場所范圍內。二是你分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合規管理人員;東平營業部、寧陽文化街證券營業部、肥城新城路證券營業部、泰安高新區龍潭路證券營業部的負責人兼任合規管理人員。三是東平營業部從事合規管理的人員同時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四是東平營業部印章管理存在問題。五是東平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時間不足10個工作日。六是東平營業部存在向部分客戶提供禮品的情形。七是東平營業部前員工劉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分公司合規經營和管理存在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認真進行整改,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7月13日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DF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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