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11-09 06:38:11
原標題:山東沂源一單位因噪音污染被判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并保持一定的施工距離,產生的噪音致使他人養殖的肉食雞產生應激反應導致大批非正常死亡。近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噪音污染責任糾紛案。
原告李某在沂源縣有養雞場一處,從事白羽肉雞的飼養工作。被告施工單位于2018年8月在養雞場附近的公墓施工時,燃放鞭炮并伴隨大型機械噪音,使得原告飼養的肉雞因受驚嚇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3萬余元。
被告認為,導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種,如饑餓、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飼養的狗等動物的驚嚇等,難以證實雞的死亡與施工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施工時未對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雞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隨大型機械噪音,原告飼養的肉雞陸續死亡,原告在第一時間報警,公安局出警記錄載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機械聲音過大導致原告的雞被嚇死。同時,涉案肉雞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時間告知了動物衛生監督所,并向其陳述了肉雞死亡可能的原因。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現場查看后也未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動物無害化處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載明雞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據此可以認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為所致。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的行為產生環境污染,未提供證據證明噪音污染的結果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應當對噪音污染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依法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本案中死亡家禽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了原告的經濟損失。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2.8萬余元。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畢。
(李敦剛)
■法官提醒■
建設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產、生活環境的聲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施工單位因未對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無法證明肉雞致死與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為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法官提醒,作為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務必重視環境影響評估,制訂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將工程對周圍環境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對他人造成損害。作為養殖戶,應設立明顯的標識,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同時主動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預防損失的發生。如果不幸遇到類似糾紛,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自己受到損害的證據,積極與對方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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