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4-25 09:38:04
原標題:濱州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用水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鼓勵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海洋、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不同時期節水目標,制定有利于節約用水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節約用水工作投入,將節約用水工作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各個環節,建設節水型城市。
用水單位和個人是節約用水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生活中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水法律、法規、水科學知識以及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第二章計劃用水
第七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管網內取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核定、下達用水計劃,并對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取用多種水源的用水單位,應當分別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
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重新核定。
第九條計劃用水單位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下達的用水計劃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保證用水、節水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及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計劃用水單位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在公共供水管網內取水的計劃用水單位用水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供水企業提供的計量數據予以核定;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計劃用水單位用水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計劃用水單位超定額(計劃)部分加倍征收水資源稅;公共供水管網內取水的計劃用水單位超定額(計劃)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費外,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繳納超定額(計劃)加價水費。
第十二條在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或者局部地區用水緊張、需要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臨時壓減用水計劃。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結構,合理確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規模,發展節水型產業,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約用水潛力分析以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涉及取用水的相關規劃和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并將節水評價作為重要內容。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已經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可以不再單獨進行節水評價。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水平衡測試制度,引導和規范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劃、申報或者復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含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驗收;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節水設施投入使用后,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信息系統,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健全用水節水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九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用水單位有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安裝計量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區分不同用水,實行差異化水價。
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特種用水行業的用水執行特種水價。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滯滲、凈化、利用、調蓄和污水處理回用設施,采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筑節水,鼓勵綠色建筑選用更高節水性能的節水器具。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降低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公共供水單位接到供水管道漏水的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進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統籌供排水、污水處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限期實施節水改造。
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四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已經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用水設備、器具、產品的,應當限期更換。
第二十五條以水為原料生產純凈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洗浴、洗車、游泳館、水上娛樂、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高耗水服務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改造。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用耐旱型花草樹木,推廣使用噴灌、微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方式。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給水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公共給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加強排水綜合利用,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并建立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規劃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和設施,合理設置泵站和取水口。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水質標準,滿足用水需求。
第三十條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或者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工業企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建筑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優先使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應當相應核減其取水許可量或用水計劃。
賓館、飯店、商場等綜合性設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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