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5-30 09:35:05
原標題:山東省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暫行規定
來源:濱州日報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促進電子煙產業治理法治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電子煙經營場所應當與經營類別、適用功能、法定用途相匹配,有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依法取得了使用權,不包括流動攤點(車、棚、柜),臨時建筑,住宅、公寓或其附屬的地下室、儲藏室、車庫等。
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一致。
第四條電子煙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總量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平穩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和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等因素,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區域劃分、數量管理、間距控制相結合的布局方式。
第六條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根據現存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數量、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參照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等,將設區的市劃分為七類,將縣(市、區)劃分為十八類,分別規定每萬人電子煙零售點數量。
第七條電子煙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當在500米以上。
第八條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
連鎖經營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距離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未成年人活動聚集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內部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一條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母嬰用品店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二條主營業務為服裝鞋帽、藥妝醫械、物流寄遞、電子商品、家用電器、通信器材、美發美容、美甲紋身、保健按摩、汽車維修、辦公用品、體育用品、五金化工、鮮花綠植、家居建材、裝修裝潢等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三條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四條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五條報送電子煙相關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六條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銷售電子煙產品,或以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十二)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十三)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十四)位于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的;
(十五)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距離”是指從申請人正常開放的經營場所出入門口中間點到相關場所正常開放的出入門口中間點,按照交通規則測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電子煙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指相鄰的兩個電子煙零售點的經營場所進出口通道中間點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二)在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購物中心等內部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距離還應包括內部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三)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到電子煙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指上述學校進出口通道中間點與電子煙零售點的經營場所進出口通道中間點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進出口等。
第十八條測量距離應當按照以下規則進行:
(一)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雙方認可的測量工具。
(二)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遇到臨時障礙物繞行的距離除外。
(三)與電子煙零售主要經營活動場所相獨立的、不直接開展零售活動的倉儲場所,不納入距離測量范圍。
(四)實地測量時,由兩名以上核查人員在申請人或代理人現場見證下完成。申請人或代理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測量,重新測量最多不超過兩次。最后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測量工具、測量過程、測量結果進行書面確認。申請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測量過程應當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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