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煙臺日報
2022-06-03 09:09:06
原標題:煙臺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煙臺日報
煙臺某銅業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2017年2月2日、3日,煙臺某銅業公司所排放的煙氣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標。2019年1月7日,該公司被發現未達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三防”要求,在廠區內露天堆放大量固體廢物。2019年3月20日,又被發現其固體廢物堆放場地仍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且有流失現象。某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就其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刊登賠禮道歉聲明,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0.5萬余元。
本案系法定民間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規范法定民間組織的環境公益訴訟行為,有助于共同構建生態環境司法治理新格局。
朋友圈買賣象牙制品被法律嚴懲
被告人相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象牙制品的廣告。2019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通過微信聯系相某某購買象牙制品,最終二人商定,崔某某分別以2150元、8000元的價格購買象牙手鐲和象牙筆筒各一件。后,相某某聯系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處理)購買上述象牙手鐲、象牙筆筒,并郵寄給崔某某。經鑒定,涉案手鐲、筆筒均為哺乳綱長鼻目象科現代象象牙制品,兩件象牙制品涉案價值共計2萬余元。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相某某、崔某某涉嫌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芝罘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相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崔某某亦被判緩刑并處罰金;責令二被告人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2萬余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報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本案中,法院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綜合考量涉案動物的瀕危程度和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并責令被告人在市級以上媒體報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非法采礦受重罰
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凝灰巖礦5.9萬余立方米。2018年6月,王某某又非法采挖安山巖礦石。被舉報后,又與被告人叢某某預謀,安排被告人張某頂名簽訂合同并接受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共計退贓人民幣844余萬元,被告人叢某某退贓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張某退贓人民幣4萬元。法院審理期間,三被告人共向法院預交生態環境修復費人民幣170.5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雖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被告人自愿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法院將其作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也有利于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對豐富完善生態環境司法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紫甘藍被煤灰污染農民獲賠償
2019年4月份開始,龍口某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涉案土地上種植紫甘藍,姜某某經營的磚廠位于該種植地的東南方向約300米處。龍口某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稱其種植的紫甘藍被被告的磚廠產生的煤灰所污染,收購方拒收,該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與姜某某協商未果,訴至龍口市人民法院要求姜某某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某經營的磚廠位于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的承包地附近,且該磚廠沒有辦理相關營業執照,亦未經過環保部門驗收。該磚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煤灰隨風飄散,煤灰附著在紫甘藍上對其能夠造成一定的損害。原告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已就該情況與姜某某溝通,但姜某某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防止煤灰飄散以防止對原告種植的紫甘藍造成損害,姜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由姜某某賠償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3萬元。
工業廢水倒進土坑被判刑
2020年5月16日至18日期間,王某在其經營的煙臺市福山區某電鍍廠內,安排員工鋸斷污水排放管,將1.02噸的工業廢水未經任何處理排放至電鍍車間北側的土坑內,土坑未做任何防滲措施。經檢測,該土坑送檢樣品總鎳檢測結果為1570mg/L,超標3139倍;總銅檢測結果為6.75mg/L,超標12.5倍。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環境污染罪向福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本案可以警示教育社會公眾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承擔起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避免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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