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6-06 19:08:06
原標題:因貸款管理不到位,江西銀行被罰30萬元!青島這家銀行也曾因此被罰20萬元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2022年第25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信貸中心因貸款管理不到位,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30萬元。
梳理發現,不少銀行曾因貸款管理不審慎或不到位等被罰。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衢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涉5項違法違規行為:1.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2.對公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于股市;3.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4.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5.服務收費質價不符。衢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罰款人民幣18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臺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臺銀保監罰決字〔2022〕10號)顯示,三門農商銀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一是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購房;二是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購買股票;三是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管控不嚴,未按工程進度發放貸款;四是員工行為自查不深入,個別保安替本行信貸客戶墊資還貸。臺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125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舟銀保監罰決字〔2022〕2號)顯示,紹興銀行舟山分行因個人貸款管理不審慎,信貸資金挪用于購房,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今年4月,銀保監會網站顯示,岱山農商銀行因個人貸款管理不審慎,信貸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管理不審慎,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于購房;員工與客戶存在非正常資金往來,被舟山銀保監分局罰款90萬元。
今年3月,銀保監會網站顯示,黃巖農商銀行因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貸款資金被挪用作保證金;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被挪用于置換他行住房貸款;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被臺州銀保監分局罰款130萬元。
去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據了解,因存在個人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被挪用,部分進入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作出處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10月,據漳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福建漳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個人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內部控制失效、業績考核不科學。 中國銀保監會漳州監管分局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決定對漳州農商行罰款50萬元。
2020年12月,青島銀保監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三查”不到位被罰人民幣二十萬元。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三查”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青島銀保監局對其處以20萬元人民幣罰款。
據悉,今年4月份,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開出罰單292張,罰款金額合計超1億元。4月份,84家銀行(含分支機構)、198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罰。在被處罰的84家銀行(含分支機構)中,貸款業務違規仍是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貸后檢查不盡職,發放的經營性貸款流入房地產”“貸款三查不審慎”等原因是處罰重災區,各類商業銀行機構均有涉及。此外,信貸資產五級分類不準確、內部控制和合規風險管理、內控管理不嚴等也是處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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