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頭條客戶端
2022-10-07 14:41:10
原標題:山東出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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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出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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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如意
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工作,近日,省民政廳等4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辦法》明確,低保邊緣家庭通過申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低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但不得超過申請受理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增加的支出由當地籌集安排。(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低保邊緣家庭申請材料參照低保申請材料要求。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證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的,申請方法參照《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有關政策。
家庭成員若有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拒絕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等行為,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邊緣家庭申請。
鄉鎮(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發放確認通知書。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辦法》明確,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就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就業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鎮(街道)應當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動態管理,精準認定;
(三)優化服務,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申請審核確認可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及核算認定、家庭財產具體內容等參照《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統籌做好低保邊緣家庭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承接縣(市、區)按程序委托的審核確認權限,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管理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為審核確認低保邊緣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據信息共享要求與相關單位共享低保邊緣家庭有關信息。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低保邊緣家庭通過申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
第七條 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低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但不得超過申請受理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增加的支出由當地籌集安排。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 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幼兒園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產生的訓練、護理、輔助器具等必要開支,在扣除政府補助、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費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政府救助和社會幫扶資金后,實際負擔的費用或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組織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九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納入低保邊緣家庭范圍:
(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3倍的;
(二)擁有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的;
(三)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者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以及認定有效期內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或者認定有效期內,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資行為且人均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的。
設區的市可根據各自實際和財力條件,對家庭財產狀況規定進行細化和調整,增加的支出由當地籌集安排。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十條 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低保邊緣家庭申請材料參照低保申請材料要求。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省政務服務平臺、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
第十二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證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的,申請方法參照《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有關政策。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邊緣家庭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的;
(五)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受委托的鄉鎮(街道)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
第十六條 調查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具體要求參照《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時,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直接接觸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自收到佐證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家庭經濟狀況復查。對同一家庭,30日內原則上不重復調查;對同一家庭多次調查,以最近一次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發放確認通知書。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視情開展民主評議,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對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邊緣家庭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第十九條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鄉鎮(街道)應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設區的市可在規定時限內對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程序作出進一步調整優化。
第二十一條 合理認定城市與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按農村低保邊緣家庭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直接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納入或者退出低保邊緣家庭,以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為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動終止其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資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員的,鄉鎮(街道)應及時開展動態復核。對低保邊緣家庭實施或終止有關專項救助的起止時間由政策主管部門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低保邊緣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應及時報告鄉鎮(街道)。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當對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每年復核一次,并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低保邊緣家庭資格。低保邊緣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復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聯無法正常開展動態復核的,終止該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 定期復核過程中,發現低保邊緣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應及時按程序納入相應保障范圍;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已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作出終止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低保邊緣家庭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健全低保邊緣家庭檔案管理制度,分別對低保邊緣家庭工作資料歸類、建檔,具體要求參照《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使用社會救助業務系統辦理低保邊緣家庭相關業務,確保在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受理、審核確認、變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動產生數據。
第三十一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三十二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就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就業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鎮(街道)應當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第三十三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騙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的,由鄉鎮(街道)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并給予說服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本辦法實施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值班主編:韓虹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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