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7-01 16:50:07
原標題:罹患癌癥申請延長病假反被辭退 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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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罹患癌癥申請延長病假反被辭退 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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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6月30日訊(記者 張敏敏)6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護航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山東高院審判監督三庭副庭長范翠真通報了2021-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周某與某飲品公司勞動爭議案。
某飲品公司的公司手冊規定:公司員工曠工累計滿3天,處罰為解除勞動合同。周某于2018年3月19日入職某飲品公司,2021年8月底,周某確診為胰腺導管腺癌。某飲品公司批準了周某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的病假申請。上述病假期滿后,周某再次以繼續治療為由申請延長病假。某飲品公司以周某6個月的醫療期已滿為由,未予批準。2022年2月25日,某飲品公司向周某寄送《返崗通知書》,要求周某于2022年3月2日返崗上班,如逾期不到崗,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約定對周某進行處理。周某簽收后未到崗上班。3月10日,某飲品公司再次向周某寄送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告知周某連續曠工3日將按自動離職處理。2022年3月28日,某飲品公司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周某起訴請求撤銷某飲品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曠工是指勞動者故意不到崗上班,拒絕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行為。周某自2021年8月確診胰腺導管腺癌后,一直在連續地接受醫學治療,其所患的疾病屬于眾所周知的嚴重難以治愈的疾病。某飲品公司也在確定醫療期的過程中,對周某的患病情況有所了解。因此,周某未返崗上班系基于其自身存在嚴重性疾病需繼續接受治療的客觀原因,而非主觀上拒絕向某飲品公司提供勞動,周某的行為不構成曠工,某飲品公司無權以周某存在曠工行為為由,認定周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另外,《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周某所患疾病為難以治療的胰腺導管腺癌,在其醫療期滿后,參照上述規定,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周某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可解除勞動關系。
基于此,某飲品公司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既沒有曠工的事實依據,也沒有直接解除的法律依據。某飲品公司向周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行為違法,遂判決撤銷某飲品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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