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商報
2024-01-11 11:43:01
原標題: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范來了
來源:山東商報
原標題: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范來了
來源:山東商報
商報濟南消息 近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明確,發生火災事故后,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事故調查權限,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據了解,《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84號)《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魯政辦字〔2023〕3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出臺。
《規定》由總則、調查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整改評估、附則組成,共分六章三十條。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配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對安全生產、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調查組織方面,《規定》明確,發生火災事故后,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事故調查權限,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及同類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嚴防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規定》的出臺,強化了全市火災調查工作頂層設計,填補了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制度空白,進一步規范了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有利于持續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的綜合能力,推動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鄭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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