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4-02-28 18:03:02
原標題:最高罰3萬,能否打通快遞上門“最后一公里”?
來源:央廣網微信公號
原標題:最高罰3萬,能否打通快遞上門“最后一公里”?
來源:央廣網微信公號
付了快遞費,收件地址也明明寫到了門牌號,卻仍被放到附近的快遞柜和驛站。消費者要求送貨上門,卻依然被部分快遞員拒絕……生活中,未經同意而派件到其它存放點的行為,屢遭消費者不滿。
如今,這種行為可能會面臨嚴罰。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經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了快遞員未經消費者同意就不上門投遞時快遞企業的行政責任,最高可被處罰3萬元。
其實,2013年1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服務標準及處罰措施也曾發布規定。業內專家表示,2013年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從引入快遞服務標準的原則,對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行為處罰。但是,具體細節不是特別明確,這也是未能全面落實的間接原因。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表示,此前,類似規定在現實中落實不足的原因,包括監管不足、企業合規意識不強、法規宣傳不足、消費者維權意識不高和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提高企業合規意識,加強消費者教育和完善投訴處理機制等。
調查:是否送貨上門?
不同地區和快遞公司執行不一
在北京工作的李先生表示,幾年間,他搬家多次,每個居住的地方,接收快遞的方式有所不同。2021年,他住在小區公寓,除了順豐和京東,其它快遞從未送上門,也不會告知,而是直接被放在驛站或距離約500米的快遞柜。如果碰到買的東西多時,又不方便取件,要跑兩三趟。
李先生說,他沒想過投訴,一直以為快遞送到驛站,屬于正常行為。直到2022年,他搬家到另外小區,發現快遞都會送到門口。他才知道,驛站并非唯一可接受的選擇,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送貨上門。
來自其他省市的受訪者表示,有時要求送貨上門,但仍遭到快遞員的拒絕,不同快遞公司給出的理由也不同,比如,“件數太多送不了”“一直都是放到快遞柜或驛站”等理由,僅有個別快遞公司在客戶要求下會同意上門。
“沒有驛站之前,不都是送上門嗎?”一名受訪者說,很多時候懶得計較,便選擇和習慣接受去存放點取快遞。
對此,來自北京、河南、山東等地的快遞員均表示,快遞是否送貨上門,不同地方和小區執行不同。北京某區中通快遞員張陽(化名)表示,他每天派送量有二三百件,派送小區樓道有監控,無需逐一給客戶打電話便可直接放在家門口,節省一部分時間。
來自山東濟南的一名申通快遞員表示,每天他都派件很多,一般快遞員不愿往樓上跑,即使客戶下單時標注了要求,他們也是放在快遞柜。
來自河南某縣中通快遞員則表示,在大城市,快遞員送一單可提成兩三元,而在縣城一單只有6毛錢,送貨上門會降低派送數量。放到快遞柜需分去一半提成,但可提高效率。如果客戶提出需求,他們才會安排送貨上門。
該縣一位極兔快遞員稱,白天,由于大多數人不在家,尤其縣城有些小區的監控覆蓋極少,放在門口的快遞容易丟失,造成后續責任難以厘清,快遞員常常面臨高額賠償和罰款,放快遞柜和驛站更相對安全。
周兆成表示,近年來,快遞市場發展迅速,業務量巨大,但監管資源有限,此前雖有類似法規,監管部門難以全面有效地執行監管職責,這可能導致一些企業或個人鉆空子,違反相關規定。其次,部分快遞企業可能缺乏對規定的深入理解和重視,或者出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考慮,忽視了合規經營的重要性,比如未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未妥善處理用戶投訴等。另外,一些消費者可能缺乏維權意識,對于快遞服務中的問題選擇忍受而非投訴,這也使得一些違規行為不斷存在。同時,消費者投訴渠道不暢、處理不及時等問題也可能影響規定的執行效果。
最高罰款3萬元
是否過于嚴厲?
早在2013年1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第四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務院2018年3月2日發布的、于當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下稱《條例》)第四章快遞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根據新修訂《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多名快遞員表示,新修訂的《辦法》對服務標準進一步明確,有助于行業整體更規范發展。不過,他們擔心,有時他們并非不想送貨上門,而是出于各種原因,無法做到全部上門,對企業最高3萬元的罰款,最終可能由快遞員承擔,這對他們來說,罰款偏高。
周兆成說,罰款3萬是否過于嚴厲,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如果此罰款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減少快遞丟失等問題,那么該處罰可能就有必要。然而,如果罰款過高,可能會對企業的經營造成過大壓力,甚至導致企業倒閉。因此,罰款金額需要在保證法規執行效果的同時,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
業內專家表示,根據目前行業的實際情況,快遞放到快遞柜服務站的比重較高。《辦法》第四十八條至五十六條中提到,委托給未取得快遞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即很嚴重的情況下罰3萬。對快遞未送貨上門最高罰3萬,在整個行政處罰體系中的確偏于嚴厲,但核心點在于快遞員有無跟收件人事先溝通,接下來需看有關部門是否出臺具體細則。不過,立法部門也會考慮這個問題,一般不會上來就罰款,應先通報批評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最嚴重才會有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表示,新修訂的《辦法》對快遞員未經用戶同意將快遞找人代簽或存放進快遞柜的行為,進行警告或罰款,保障了快遞物品的安全、完整和及時送達,也防止泄露、濫用或非法交易用戶信息,這是對快遞服務中實際存在問題做出的調整。規定本身沒有問題,這能提高快遞業服務品質,具體處罰可能還是由快遞公司平臺來落實,所以懲罰程度由各家快遞公司執行掌握,這也對快遞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經同意投放快遞致丟失
該由誰來賠償?
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投放快遞柜,導致快遞丟失了,到底該由誰來賠償?周兆成說,在法律責任劃分上,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公平合理的判斷和處理。
如果快遞員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快遞放在門口導致丟失,快遞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快遞員按照用戶要求或公司規定將快遞放在指定位置,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那么快遞員不應承擔責任。如果用戶長時間不取件,導致快遞被他人取走或丟失,用戶應承擔一定責任。因此,用戶應及時取件并妥善保管快遞。
如果第三方因素(如盜竊、破壞等)導致快遞丟失,那么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快遞公司可以協助用戶報案并追蹤快遞去向。
在周兆成看來,如果消費者對快遞服務不滿,可以直接聯系快遞公司的客服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消費者對快遞公司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周兆成表示,無論采取哪種方式,消費者都應該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快遞單據、照片、視頻等,以便在投訴或法律訴訟中使用。同時,消費者也應該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專家:應優化配送服務
讓快遞服務回歸本質
快遞員張陽說,既要提高收入,又要提高效率,這對快遞公司和快遞員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可能不是個人問題,而需要全社會的努力,比如增加快遞人力、物力、提高人們的自覺守法意識、增強監控覆蓋、完善處罰機制等。
盤和林說,過去,很多快遞員不經過用戶同意就隨意丟放,降低了快遞服務品質,而新修訂的《辦法》讓快遞服務回歸本質。該《辦法》的條款要求快遞員獲得用戶同意后,才能代收、放快件柜和驛站,這些做法沒有改變現有的物流體系,只是要求快遞公司應該告知用戶。
盤和林認為,在優化配送服務上,具體分為快遞配送中和快遞配送終端兩個方面。
他建議,配送中要避免快遞拋扔,可以考慮物流全程監控、自動化和智能化的方式,提高物流運送效率,減少快遞損傷。
在配送終端,物流企業可以和電信運營商合作,從而降低快遞員電話通知用戶的成本,并適度調高快遞終端派件人員的快遞費分成收入,讓他們愿意將快遞送貨上門。
周兆成說,解決快遞投遞問題和新規執行中的挑戰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他建議,可提升投遞技術與設施,在監控覆蓋有限的地方,推廣使用帶有追蹤功能的快遞包裝或標簽,以便在快遞丟失時能夠追蹤其去向。此外,增設智能快遞柜和快遞服務站,為快遞員提供更多的安全投遞選擇。與社區、物業或鄰居建立合作關系,當居民不在家時,可以由他們協助保管快遞,減少快遞丟失的風險。對于快遞丟失的情況,快遞公司應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及時與用戶溝通,協助用戶追蹤快遞并盡快解決問題。(央廣網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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