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中晨報
2024-02-29 10:12:02
原標題:淄博針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發布通告
來源:魯中晨報
原標題:淄博針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發布通告
來源:魯中晨報
淄博針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發布通告
民用建筑內違停及充電最高罰5萬元
淄博2月28日訊 為有效防范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月27日,淄博市安委辦、淄博市消安委辦發布《關于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因違規停放、充電導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提出,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自覺開展“三清三關”(清理樓道、陽臺、廚房可燃雜物,離人關閉電源、火源、氣源)。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大眾日報淄博融媒體中心記者 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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