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7-03-06 22:49:03
日前,山東出臺《關于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三個方面19條政策,創新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努力調動和激發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活力。
在3月6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上,省財政廳副廳長陳祥志介紹了《意見》的主要政策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
在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主要政策措施有8項:一是簡化項目預算編制。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可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資金預撥。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如果三者合并后的總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二是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多數科目預算,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調劑,也就是大家平時所說的“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了”。三是改變項目資金支付方式。實行科研項目資金財政授權支付,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確保科研人員盡早取得科研經費并開展科研活動。四是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對于科研人員反映較多的項目結余結轉經費收回問題,充分尊重科研規律,明確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五是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明確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都可以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可根據當地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六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對于主要用于項目承擔單位成本耗費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的間接費用,進一步完善間接成本補償機制,規定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七是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范圍內,統籌安排績效支出,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八是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在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方面,政策措施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下放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權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等活動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對于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二是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行區別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對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學術交流費用管理區別于一般出國經費,可根據預算據實安排。三是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預算內,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采購項目。四是擴大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對于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五是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各級政府應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在提升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服務水平方面,主要有6項政策措施:一是健全政府科技決策工作機制。完善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溝通機制,建設高水平科技智庫,健全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二是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新創業。創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制,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與社會機構共同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拓寬基礎研究投入渠道。三是優化財政科技資金投入結構與方式。對需要長期投入的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公益性科技事業以及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以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持續穩定支持。對市場導向明確的技術創新項目,注重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股權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予以支持。四是創新財務服務方式。“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盡可能使科研人員少一些束縛和干擾,多一些時間去自由探索創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更優質、更便捷地為科研人員服務。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讓科研人員可以專心從事科研活動。五是強化項目法人責任。在放權、松綁的同時,強調要依法理財、規范管理。項目承擔單位作為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六是加強督查指導。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有關部門要對《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督促檢查,清理規范與科研項目有關的各種檢查評審,推進檢查結果共享。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另外,為增強政策的協同聯動和可操作性,提出《意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應制定出臺相關實施方案,并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意見》另行制定我省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參照中央有關辦法規定,已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努力推動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
附文件全文:
關于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
魯辦發〔2016〕71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精神,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快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為我省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項目預算編制。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可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資金預撥。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的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改變項目資金支付方式。科技部門要做好項目立項和預算執行的銜接,會同財政部門及時批復項目和預算。取消科研項目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實行財政授權支付。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四)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均可在項目經費中開支。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可根據當地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六)提高間接費用比重。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七)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八)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接受委托、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等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簽訂委托合同,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三、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
(一)下放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權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等活動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對于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二)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行區別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年度計劃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負責管理,并按外事審批權限報備,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對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學術交流費用管理區別于一般出國經費,可根據預算據實安排。
(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預算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采購項目。采購進口儀器設備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管理,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規范,切實做到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可追溯。
(四)擴大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對于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應指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五)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落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自主處置有關政策。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各級政府應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展社會融資。
四、提升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服務水平
(一)健全政府科技決策工作機制。完善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溝通機制,科技部門要加強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等方面的統籌協調。建設高水平科技智庫,健全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提升重大科技決策的科學性。
(二)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政策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新創業。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科技貸款風險補償等模式在科技領域的應用。加大政府股權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創新力度,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創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制,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與社會機構共同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拓寬基礎研究投入渠道。
(三)優化財政科技資金投入結構與方式。對需要長期投入的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公益性科技事業以及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注重定向委托和競爭性選擇相結合,以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持續穩定支持。對市場導向明確的技術創新項目,注重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股權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予以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鼓勵通過自主選題,開展前瞻性、儲備性研究。
(四)創新財務服務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聘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
(五)強化項目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落實科技報告制度,按規定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讓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取得放心、用得安心。
(六)加強督查指導。財政部門、科技部門要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督促檢查,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科技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與科研項目有關的各種檢查評審,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科研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本意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應制定出臺相關實施方案,并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省財政廳、省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另行制定我省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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