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7-03-29 19:37:03
中國山東網3月29日訊 (記者 周玉森)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新修改《條例》共8章82條,對比原《條例》,主要是就近年來,網購、預付款式消費等新興消費的經營行為進行了重點規范。明確了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在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方面,對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對餐飲業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等行為進行了規范。此外,還明確規定實施消費者投訴首接負責制,規定了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
石曉對新版《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列舉解讀:
對采用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重點進行了規范
實踐中,采用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模式發展迅猛。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網絡購物等在給消費者提供更多交易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新的問題,比如虛假宣傳 、網絡詐騙等。從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電子商務市場長遠發展的角度出發,《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規范。
(一)進一步明確了采用網絡購物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一是《條例》在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用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其真實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是《條例》在第二十三條規定,采用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不得采用虛構交易、虛構成交價格、虛標成交量、虛標庫存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二)進一步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的義務。一是《條例》在第十九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應當核驗進入平臺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身份證明等資料,并監督其履行標明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二是《條例》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告知程序,主動提示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
(三)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加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條例從山東實際出發,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對“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進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于商品完好。同時,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的其他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還要求經營者應當進行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明確了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并區分不同情況對退款作了細致的規定
近年來,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成為我國一種較為流行、發展較快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在各領域尤其是各類服務行業中廣泛存在。這種新型消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銷售增長,刺激了經濟發展,為拉動內需和擴大消費作出了貢獻。但同時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也存在著收款容易退款難、接受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降低、出現糾紛維權難等諸多實際問題,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規范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條例》在第三十條規定了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如果違反規定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為了提高《條例》可操作性,該條還區分不同情況對退款作了規定:對退款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還預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費的,應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經營者給予折扣、讓利的,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
同時,針對現實生活中有的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不善停業、歇業甚至跑路的現象,《條例》明確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并對經營者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重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對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
近年來,由于信息處理技術的飛速發展,通過網絡等途徑非法收集、使用、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人格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為了對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條例》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加工、公開、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了界定:“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肖像、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婚姻家庭狀況、銀行賬戶信息、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對餐飲業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等行為進行了規范
實踐中,餐飲業經營者往往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更容易造成鋪張浪費,不利于節儉社會風氣的形成。另外,餐飲業的良性運轉不能靠設定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等附加費用,而是要在服務觀念、營銷觀念上發生變化,能夠換位思考,以客人利益為中心,提供質價相稱、公正平等的服務,才能在市場競爭中更長久的發展。為了規范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在第五十三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應當明示商品、服務價格和消費金額,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明確規定實施消費者投訴首接負責制
實踐中,有的政府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以不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為理由相互推諉,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政府的形象。為了更好地解決消費爭議,《條例》在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消費者投訴實施首接負責制。要求有關部門收到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項,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消費者。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并告知消費者移交部門及其聯系方式。同時,《條例》第八十一條還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受理消費者投訴未依法受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規定了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
實踐中,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僅靠行政處罰等剛性的管理方式難以收到好的效果,探索運用相對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規制違法行為,具有特殊的監管服務功效,能夠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在必要的行政處罰措施之外,通過降低違法經營者的信用評價,使其承擔社會譴責、生產經營活動不便或者經濟損失等不良后果,從而達到懲戒的目的。為此,《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記錄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行為和違法失信經營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相對接,完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和查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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