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1日訊 甲醇燃油等危險物品不可隨意買賣,需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才能經營。近日,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李某未經許可私自出售危險燃油,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向德州市德城區、陵城區、武城縣等地多家飯店非法出售含有甲醇的燃油,贈送并安裝爐灶、盛放燃油的桶、支架等物品,非法經營數額72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系坦白,且認罪認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