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2日訊 小區地下室漏水,財物損失六千多元,物業不認責不認賠。最近,住在濟南市槐蔭區南辛莊西路金羚嘉和馨園小區的劉女士,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濟南嘉和馨園小區地下室漏水 業主稱損失六千多元
“我盛藥的箱子,全都濕了。放在地下室里的這些都是入口的藥,一箱要 600多塊錢。新買的還沒有開封的鍋,也都泡了。還有我們家的音箱,到現在里面都還有水。放在地下室里的運動鞋全都發霉了,鞋子上都是霉斑。”
走進劉女士位于負一樓的地下室,一股霉味撲鼻而來。劉女士告訴閃電新聞記者,前段時間濟南下大雨,地下室被水淹了。目前能統計出來的財物大致損失了6000元左右,還有各種零碎的無法統計數目的小物件。
“8月15日,我們發現地下室進水以后,我和我老公就在地下室,從8點多到12點多一直在掃水”,劉女士從地上拿起兩個吸潮劑,盒子里積滿了接近一半的水,“水是排掉了,但地下室仍然非常潮濕。”
地下室自來水管道破裂 物業未做好防水措施
好好的地下室,為何突然被漏水淹了呢?經過一番排查,劉女士找到了原因所在。
劉女士帶記者走進地下室。在地下室角落處,有兩根外露的自來水管道。劉女士告訴記者:“這里就是當時進水的地方,兩個管子因為年久生銹,出現了裂縫。”記者看到,自來水管道滿是銹跡,管道下面也落了不少鐵銹,地面還保留著從外面沖刷進來泥土的痕跡。
地下室漏水的原因不僅如此。隨后,劉女士將記者帶到了地下室外部。
(圖為地勢高低不平的地下室外部)
“熱電公司在我們這棟樓前面挖了一個地下管道,在更換地下管道的時候挖了一個坑。在回填的時候,沒有填平,導致前面的地勢明顯比靠近地下室的這邊要高很多。”
(圖為劉女士所住單元樓的落水管道)
(地下室外部墻壁有縫隙,目前已被物業用水泥填平)
“再加上地下室外墻壁和內部自來水管道有縫隙,在下大雨的時候,雨水順著落水管道下來,順著縫隙灌到了地下室里。”
8月15日,劉女士發現地下室進水以后,迅速聯系了物業公司。8月16日,物業公司來到劉女士地下室附近,采取了搶救措施。
“在我們的強烈要求下,物業給我們做了兩個補救措施。一是把地下室的自來水管道縫隙、外部墻壁的縫隙用水泥封死了。但是目前來看,這個地方還是很潮濕的;二是在小區外面增加了落水管的延伸管,下雨的時候水被引走,就不會再往地下室滲漏。”
劉女士告訴記者,目前的措施尚且都是搶救性措施。并不是解決地下室漏水問題的長久之計。
熱電公司:物業承認責任 讓業主列索賠清單 物業: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漏水的原因找到了,但問題沒有解決。令劉女士感到頭疼的事情是,經過數次與物業公司和濟南熱電公司溝通,雙方均表示暫不承擔地下室漏水的責任。同時,劉女士對于地下室進水導致財產損失賠償的要求,也并未收到雙方的答復。
劉女士告訴記者,在與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溝通時,對方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他們已經給物業公司協商好,物業公司承認是他們的責任,讓我們列出損失以后,他們去給公司匯報,補償我們的損失。”
但當劉女士列好清單,去找物業公司索賠時,卻得到了物業公司不一樣的回復:“我們沒有這么答復過!”
按照濟南熱電公司的說法,物業和他們統一了意見,由物業公司對劉女士進行補償,可為何劉女士還在物業公司吃了閉門羹呢?
記者給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打去電話。對方一位鄭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當時和他們一位物業經理聯系了一下,物業經理說確實樓體的防水沒好好做。當時物業經理給用戶說的,讓用戶列個清單,給物業經理。物業經理說給公司匯報去。”
記者隨后問道:“他們現在好像并不承認有這么個事兒了。”
熱電公司的工作人員回復:“那就是他們跟物業溝通的事兒了。”
物業方:業主需自行承擔自來水管道維修義務
那么,這個事情究竟是哪方應該承擔責任? 記者再一次給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打去電話。
熱電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確實是有過施工。但是我們施工的地點在劉女士家地下室墻面5米開外,對她不會造成影響。所以這個事情主要的問題,還是單元樓的防水沒有做好。 ”
隨后,記者給金羚嘉和馨園小區所屬的濟南瑞通物業公司打去電話。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由于地下室是私人空間,他們沒有對地下室內的自來水管道進行維修的義務。
“ 現在小區的哪些地下室有公用自來水管道,我們也沒有統計。劉女士住了16年也沒有跟我們報備過、或者反映過家里管道有問題“,該負責人說,“按道理入戶以后,管道雖然是屬于公共的。但是入了戶,地下室的產權是業主家的。所以業主有自己維修自來水管道的業務,他們可以經常做堵漏修補。
然而,記者在劉女士出具的物業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看到有這樣一條規定:物業方需保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正常,保證生活所需,定期予以維修、養護”。
同時,文件中指明:“公共設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 ”。
但物業公司堅持表示,因自來水管道在地下室內,公司方面暫不承擔劉女士地下室漏水的責任:“建議他們去走司法程序、去界定,然后再來看怎么理賠。現在我們法務那邊也是這么一個答復的。”
律師:即便自來水管道在家中 物業仍有排查隱患的義務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所說的是否有理可據?為此,閃電新聞記者聯系到了濟南舜翔律師事務所的張旭律師。張旭律師表示,物業方對于“因自來水管道在業主家中,故不承擔排查義務”的說法并不合理。
“對于公共設施的檢查和排查,是物業的業務范圍。如果業主哪里壞了,想向他報修,那是兩回事兒”,張律師說,“就算公共設施在業主的家中,也需要去排查。如果公共設施經過了業主的家庭,可以要求業主提供必要的協助。”
同時,張旭律師建議,如果對方一直拒不擔責,作為業主,最實際的方式是尋求法律的援助。
小區的地下室漏水,業主的損失到底由誰來承擔?閃電新聞記者將繼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