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9-20 09:51:09
原標題: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端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端
來源:檢察日報
(圖片提供:山東省檔案館)
這是1941年4月23日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的《各級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下稱《條例》),收藏于山東省檔案館。
《山東省改進司法工作綱要》第十一條規定:“為發揚檢察制度,貫徹法律保障人權之精神,各級司法機關設置檢察官若干人。為便于領導及加強檢察工作起見,建立各級檢察委員會,為領導、計劃、推動各級檢察官及一切檢察工作。”這為建立各級檢察委員會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共12條,對檢察委員會的宗旨、組織體系、人員組成、職權等作了詳細規定。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加強檢察制度保障人權,保證政令之進行,及檢舉違法失職人員,特成立各級檢察委員會。”第二條規定:“各級檢察委員會,為計劃改進檢察制度,領導推進檢察工作之進行機關,與各級行政委員會及同級法院系平行關系。”各級檢察委員會委員由各級參議會選舉產生,并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省、行政主任區、專員區和縣各級檢察委員會委員數額分別為七至十一人、七至九人、五至七人、三至五人。各級檢察委員會推選有法律知識或有司法經驗者為同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及檢察官。在職權方面,各級檢察委員會“設計改進檢察制度、檢查調閱各機關團體公營企業賬目、查詢各機關團體行政措置、調查其他一切危害國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權利等行為”。
山東抗日民主政權建設中產生的檢察委員會,推選并領導檢察官執行職務,與行政委員會和法院為平行關系,這是人民檢察的制度創新。
(文字:閔釤 朱廷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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