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01-07 08:52:01
原標題:我的辦案“三字經”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我的辦案“三字經”
來源:人民法院報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孫輝妮
“孫法官,感謝您耐心細致地工作,我們跟上訴人已簽好和解協議,會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孫法官,我們與被上訴人就分期付款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利率標準我們比較滿意,謝謝您。我們已經向法院郵寄撤回上訴申請書了,請您及時查收。”
那天上午,我先后接到一件案件雙方當事人的電話,告知我雙方已經和解,上訴人申請撤訴,我深感欣慰。
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對本金數額無異議,主要對違約金計算標準有爭議。一審認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違約金,原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上訴人(原告)上訴稱,被上訴人(被告)已經違約近三年,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請求改判。
拿到卷宗后,我迅速“梳”理卷宗材料,與雙方進行庭前溝通。上訴人稱,起訴實在是無奈之舉,之所以沒有在被上訴人初次違約時起訴,一方面是想與其繼續合作,另一方面也知道被上訴人上游未及時付款,導致其資金緊張,但是現在雙方已經不再有合作關系,上訴人也需要回籠資金償還外部債務,所以才起訴,合同約定的按照銀行存款利率標準計算違約金實在太低,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被上訴人則稱,首先,其上家一直拖欠其工程款,導致其付款壓力大,所以沒有及時付款,另外,違約金之所以明顯比較低是因為合同約定的貨款單價比同期高,現在還是想著能與對方協商,緩解還款壓力。
基于對案件了解,本案的癥結已查明:上訴人要求適當的違約金,對付款期限要求并不迫切,被上訴人對付款期限比較關注,對違約金關注相對較低。我以此為突破口,從法律層面“疏”導雙方的堵點。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檢索類似法院調整違約金標準的案例,向被上訴人說明類案的裁判結果,使被上訴人對類似案件裁判標準有了一定認識,后又做上訴人工作,向其釋明如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標準,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我深入細致地釋法說理表示感激,都釋放了有意和解的信號。
在對案件有了一定認識、對和解有一定意愿的基礎上,我通過進一步做思想工作,在“達”字上下功夫。從雙方多年的合作過程順利愉快說到商事主體應具有契約精神,推動雙方認識到應本著誠信和互相體諒的原則,彼此成全。最終雙方就貨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形成一致意見,并達成和解協議,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徹底化解。
作為一名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我在工作中會遇到以各種理由上訴的案件,需要分析上訴人上訴的目的,有的是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有的是為了拖延履行時間,還有的則是純粹置氣。無論目的如何,我都會堅持“如我在訴”意識,以一顆平和的心去梳理、去疏通、去達成,努力讓案件得到和諧處理。
“如我在訴”,將人民法官與人民群眾緊密相連,仿佛每一件案件都如同我們親身經歷一般去感同身受。這種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的辦案理念,促使我更加努力地理解人民群眾那樸素而真摯的法感,用心、公正地對待每一個訴求。
所以,在每一件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我如同細心的醫者,不僅要診斷出矛盾的癥結點,還要尋求解決矛盾的最佳方法。其實,每一件案件的背后都承載著人民群眾的期盼與信任,每一件案件的當事人都希望矛盾能夠徹底化解,因此,我們必須身體力行,以最大的努力,做到“梳”——梳理矛盾的堵點,“疏”——疏通雙方的理解與共識,“達”——達成公正而滿意的解決方案。
這就是我辦案的“三字經”,它就像一個辦案秘籍,打開了我司法調解的和諧之門,使辦理的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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