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云南網
2018-10-31 12:51:10
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一男子駕車從郊外回城時,粘帶有泥土的車輪在道路上留下長長的泥痕,城管當場對其罰款3000元,理由是影響市容市貌,違反“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的規定。然而,司機趙先生對這個罰款依據卻提出了質疑:“我這是轎車,不是渣土車。”
駕車進城時因車輪上泥土留下泥痕 車主被城管處以3000元罰款
據趙先生介紹,10月24日,他駕車到文山城郊辦事,車輪上不慎粘上了泥土,辦完事后并未在意,就駕車返回了文山城,車輛剛開進城時就被城管攔下,當場罰款3000元。
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具的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顯示,趙先生的違法事實及依據為“車輪帶泥上路,嚴重影響市容市貌”,違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當場給予30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從城管部門提供的視頻中看到,兩邊車輪留下的泥痕清晰可見,約有10余米長,由于路面比較濕,泥土已將白色的標線染成黃色,路面上還散落著些許泥土塊。
趙先生承認,雖然自己的車輪上確實粘帶有泥土,但城管以“車輪帶泥上路,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罰款3000元的決定讓他很不服氣。“第一,我這是轎車,不是渣土車,沒有拋撒泥土;第二,我的車只是車輪上粘了一些泥土,怎么就認定為嚴重影響市容市貌?”趙先生對罰款依據是否合法合理提出質疑。
條例中的“等”字讓雙方產生分歧 城管認定處罰合法合理
10月29日,趙先生來到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針對他被罰款一事尋求合理解釋。然而,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后,認為執法人員對趙先生的處罰決定合理合法。
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表示,《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我們認為這里的‘等’字意思就是包括了轎車的所有車輛。”
城管工作人員解釋稱,趙先生的車輛在路面上壓出了一長段泥土車輪印,市容市貌嚴重受到影響,根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所以我們認為對趙先生的處罰合法合理。”
對于城管部門的這個說法,趙先生并不滿意,他認為工作人員曲解了字面意思。“我認為這句話里‘等’的意思是運載物體除了砂石、渣土和粉塵物之外的其他物體,并不是指所有車輛,所以轎車車輪帶泥上路就不能用這條規定來處罰。”
面對趙先生的質疑,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建議趙先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說法:車輪上有泥土并不屬于運載
文山楊柏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雨龍認為,文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處罰趙先生這件事上有兩個錯誤,第一是不符合當場簡易程序,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作出當場處罰,對趙先生罰款3000元應該用一般程序,而不能當場處罰;第二是引用條款有問題,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指的是運輸和載物,趙先生的車輪上有泥土,只是攜帶,并不屬于運載,所以趙先生不應該是該條款的處罰對象,他建議趙先生向文山市政府或者城管局更高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云南網記者 熊強 趙黎浩 通訊員 廖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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