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聲在線
2019-07-06 08:16:07
違紀官員為何紛紛選擇主動投案
反腐敗高壓態勢下,湖南多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邵陽3名處級干部主動交代問題獲從輕處理
近段時間以來,紀檢監察部門發布的官員被查通報中,“投案”已成為一個高頻詞。近期,湖南多名黨員干部被通報主動投案。其中,邵陽3名處級干部主動交代問題,已獲從輕處理。
不斷有問題官員投案自首,充分彰顯了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強大震懾力,也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中落實寬嚴相濟政策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紀檢監察工作的一貫方針。綜合運用“四種形態”,對“主動投案”的黨員干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普遍情形。
湖南歷來重視“四種形態”的綜合運用。“在反腐高壓震懾之下,有類似行為的黨員干部會越來越多,是一件好事。”今年5月,瀟湘晨報刊發題為《官員自首潮反映中國反腐新動向,湖南去年自首和主動交代的干部同比增5.8%》的觀察報道,正如反腐敗專家所說:隨著反腐敗帶來的震懾效果,和紀檢監察部門“寬嚴相濟”方針的運用,越來越多犯了錯誤的黨員干部會選擇主動投案。
近期湖南就有不少官員主動投案。如耒陽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熊國華同志攜子主動投案,湘西州3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主動投案,辰溪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黨組原書記唐曉軍主動投案,邵陽3名處級干部主動交代問題,獲從輕處理等等。選擇主動投案有多方面原因。客觀來看,中國的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已形成,執紀執法的觸角延伸到社會方方面面,另外主動投案可獲得從輕或減輕處分。
有人主動投案,有人被“雙開”
在湘西等地,早在去年年初,《關于敦促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限期主動交代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通告》就貼到了黨政機關、村落社區的門口,當地的脫貧攻堅、掃黑除惡等工作高效、順利開展,這則通告貢獻不小。
6月21日,湘西州紀委監委消息,在辦理永順縣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領域腐敗案過程中,3名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主動投案,如實交代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目前正配合湘西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這3名黨員干部分別是,永順縣石堤鎮黨委書記彭昌勇,永順縣易地搬遷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湖南永順不二門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副主任羅偉,永順縣易地搬遷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集中安置辦副主任、靈溪鎮勺哈片區文化站副站長彭經友。
通報末尾,湘西州紀委監委配發評論稱:上述3名同志在人生的道路上邁錯了一步,但他們沒有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而是充分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選擇了向組織主動投案這唯一正確的出路,實屬明智之舉。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是一句空話。就在上述三人選擇主動投案之前一個月,同樣是在永順縣,同樣也是易地扶貧搬遷領域,該縣芙蓉鎮易地扶貧搬遷專干、今年31歲的董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對彭昌勇等人的審查調查還在進行,哪些問題涉嫌違紀違法還不得而知。不過可以肯定,主動投案情節或將減輕對他們的處罰。
衡陽近期4名黨員干部公開主動投案
6月底衡陽市紀委監委官網消息:耒陽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熊國華同志攜子主動投案,配合衡陽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這是湖南首例。
熊國華歷任耒陽市泗門洲鎮黨委書記、公平圩鎮黨委書記、耒陽市委辦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任耒陽市經濟開發區主任、黨委副書記;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耒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08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耒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政法委書記;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耒陽市正縣級干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耒陽市政協主席;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耒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其子熊洪波,80后,函授大專學歷;2002年6月至2013年11月,在耒陽市環保局工作(2002年9月錄用為國家干部);2013年11月至今,在耒陽市發改局工作(2016年12月起,任耒陽市發改局重點項目稽查辦主任)。
這對父子為何會選擇一起主動投案?是否存在同案違紀違法行為?審查調查還在進行中,相信不久案情會適時公布。
更早以前,5月20日晚,衡陽常寧市委副書記唐奇林主動投案。6月14日,常寧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李新華同志涉嫌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目前正在配合衡陽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記者梳理發現,從熊國華和李新華兩人的履歷來看,他們都曾擔任(縣級)市委常委以上的職務,比如熊國華從2005年3月到2011年7月,擔任耒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政法委書記等職;而李新華先后任常寧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城建投董事長等職。
邵陽3處級干部主動交代問題獲從輕處理
相比另外幾個市州,邵陽市紀委監委的公開通報信息量更大:3名處級干部主動交代問題,獲從輕處理。
通報稱,2018年底,黃崇清、肖體政、肖湘政等3名處級領導干部懾于反腐敗高壓態勢,先后向邵陽市紀委主動交代自身嚴重違紀問題。邵陽市紀委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和寬嚴相濟原則,對3人予以從輕處理。
這三人違紀違法問題具體是什么?他們的“主動交代”情節體現在哪里?
武岡市正處級退休干部黃崇清在擔任武岡市正處級干部、武岡市第三自來水廠項目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期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好處費及金條等貴重物品。黃崇清在組織初核之前,主動向組織交代自身的嚴重違紀問題,并上交違紀所得,具有從輕處理情形。
武岡市人大副處級退休干部肖體政在擔任武岡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洞新高速公路武岡東西連接線工程項目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好處費、煙酒等貴重物品,以放貸收息的方式從事營利性活動。肖體政在組織初核過程中,主動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嚴重違紀問題,并上交違紀所得,具有從輕處理情形。
邵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肖湘政在擔任邵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邵陽縣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指揮部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放貸收息為名收受他人所送好處費等。肖湘政在組織初核之前,主動交代自己的嚴重違紀問題,并上交違紀所得,具有從輕處理情形。
解讀:假投案,不約
一個月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文章《想寬大處理嗎?看看正確的投案style》,對“打死我也不說”的情形疾呼,“同志你醒醒,投案之后春天就來了嗎?花兒就開了嗎?你還要把違紀違法犯罪事實交代清楚啊!”對于假投案,文章直接表明“這種假投案,我們不約”。
哪些情形才是“主動投案”?在黨紀和國法中,“主動投案”這一情節,均有相應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介紹“主動投案”的幾種情形:被調查人犯罪后,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于主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有的被調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也應認定為投案。(記者 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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