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08-04 10:03:08
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近日,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辦理程序,救助供養內容、形式、標準等。據悉,這是一項托底性的救助政策,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
《意見》提出在全市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機制健全、運行規范、標準科學合理、資金渠道通暢、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推進我市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維護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意見》主要體現了五大特點:
一是堅持城鄉統籌。在救助對象范圍、救助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內容、審核審批程序、救助供養形式等方面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實施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公平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二是分類精準救助。提高救助精準性出發,供養標準上改變以往按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方式定標準,調整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以適應不同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服務需求。
三是做好制度銜接。從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救助保障疊加出發,對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相關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銜接作出了具體規定,厘清了制度邊界。
四是優化服務保障。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員意愿和供養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鼓勵在家分散供養;對完全或部分喪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優先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五是社會力量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救助對象
《意見》中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特困供養人員范圍包括原來的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孤老。
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重度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無勞動能力。
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備特困人員條件,年滿60周歲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
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生活來源。特困人員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執行。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意見》中明確了救助供養的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和照料護理,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新增照料護理內容,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資金解決。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政策待遇。喪葬事宜,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供養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按照供養人員生前愿望、遺產情況和親屬意愿等,可選擇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經營性公墓的公益墓地,或實行海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各區(市)按照青島市基本殯葬服務免費項目及免除標準再給予喪葬補助。
對符合規定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形式。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客觀評估自理能力:各區(市)參照有關標準,采用6項指標(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能力)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資,幫助改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生活。充分發揮農村幸福院、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繼續探索推進家庭托養、寄養和社會助養,確保其“平時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到其他養老服務機構供養;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分為三檔:部分喪失、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當地政府為城鄉困難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補助標準給予保障,集中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分散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其供養金按照救助供養標準按月撥付到集中供養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用由各區(市)按月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給特困人員個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記者 吳帥 實習生 趙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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