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8-01-03 16:18:01
近日,青島市民李先生向記者反映,2017年9月份,他以58000元的價格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荒里村昆侖生態園租了一間房子當作工作室,租期一年。因被告知該地要拆遷,10月中旬李先生搬離該房,并通知了租房時的聯系人侯先生退還剩下的房租,侯先生告訴他等到拆遷款發下來再給他。12月份,侯先生返給他43000元。李先生認為自己只租了1個月,對方多扣了近10000元。侯先生說當時是李先生自己要搬走的,他對此并不知情,雙方因此爭執不下。
房東多扣2個月近萬元房租
2017年9月15日,李先生在聯系人侯先生的介紹下,租了青島西海岸新區昆侖荒里生態園的一間400多平方米的房子當作工作室。因為房東一直沒露面,在交了一年房租58000元后,聯系人侯先生以他個人名義開給他一張收據。10月中旬,有工作人員來進行實地測量,通知說房子近期要拆遷讓他盡快搬走。
李先生說,“一開始房東告訴我估計一年后才能開始拆,沒想到剛租了一個月就得搬走,白白浪費了10000多元的裝修錢。”因為擔心拆遷時工作室的儀器受損,李先生花了5天時間找到了新工作室后,就告訴了聯系人侯先生要求退剩下的房租。聯系人當時告訴他得等拆遷款發下來才能把錢給他,他也就同意了。可12月份拆遷以后,侯先生卻扣了3個月房租,只退給他43000元,少給了將近10000元。侯先生告訴他自己只是中間的聯系人,讓他去找房主要錢。可房主說他并不知道李先生是10月份搬走的,因此不同意退錢。
房東:租房人提前搬走沒通知
記者采訪了房東潘先生,潘先生說,自己之前以50000元的價格將房子出租給了侯先生,租期1年后來侯先生在他同意后將房子轉租給了別人。因為房子不是他租給李先生的,所以李先生不應該找他要錢。但據他所知,附近其他租房人都是在12月份以后才搬的,當時是李先生自己搬走的。
隨后,記者采訪了聯系人侯先生,侯先生說,他并不知道李先生是10月份搬走的,李先生搬走時也沒通知他,也沒人能證明他到底是什么時候搬的。他說,自己從來沒有讓李先生趕緊搬走,李先生既然已經租了1年的房子,是住還是搬都是他的事,自己并沒有強迫他。所以,從他9月份租房到12月份房子被拆的3個月內,不管他自己實際上用沒有房子,收他3個月的房租是沒問題的。
律師:承租人應證明實際使用期限
上海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說,因為拆遷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租人有義務舉證證明其實際使用房屋的期限。若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其確實是10月份搬走的,對所租房子只使用了1個月,則其有權要求出租方退還多收的2個月房租。若承租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是于10月份搬家并通知了聯系人和房東,那就不能要求出租方退還2個月的房租。
另外,若承租人到底應當向房東還是聯系人主張權利,要看他與哪一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將租金交付給哪一方。若承租人是與房東簽訂合同并將租金交給房東,則應向房東主張權利,若與聯系人簽訂合同并交納房租的,則應向聯系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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