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8-10-25 08:30:10
員工朱某在山東某冶煉公司工作,沒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書,公司卻強令其冒險作業,為此,朱某離崗并拒不返崗。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近日,歷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為朱某屬于特種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公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未給朱某調崗的情況下,以朱某連續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向朱某支付賠償金共計22萬余元。
無許可證卻被強令冒險作業
朱某2001年10月從部隊轉業進入山東某冶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1月,公司安排朱某從事掛吊工作。因沒有特種作業許可證,從2015年初開始,朱某多次向車間主任提出辦理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或調崗事宜,但遲遲未果。2015年11月17日,朱某離開工作崗位。2016年2月18日,冶煉公司決定于2月24日起與朱某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朱某的平均工資為4173.85元。
2017年1月,朱某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以公司強令冒險作業,自己才未到崗工作,其行為不屬于曠工為由,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冶煉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8000元。仲裁委經審理,裁決涉事冶煉公司支付朱某賠償金225387.9元。該冶煉公司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公司辯稱其勝任崗位要求
庭審中,朱某認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但抗辯因其沒有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書,公司不為其調崗,強令其冒險作業,故其未到崗工作,其行為不屬于曠工。
朱某從事的掛吊崗位是否需要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書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冶煉公司主張,朱某的工作不需要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書。“朱某從事的掛吊工作,內容包括監督天車吊物的落放,原料、規格、型號、表面等質量的檢查,經過半年的崗位見習,通過公司的培訓考核后,完全可以勝任該崗位要求。”朱某則抗辯稱,掛吊崗位的作業內容包含天車指揮、司索掛吊等,需要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書,并提交從事掛吊工作的同事的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復印件。
被要求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法院經審查,朱某的作業內容屬于起重機械指揮。起重機械指揮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中列明的特種作業人員作業種類,因此,朱某屬于特種作業人員。
法院認為,朱某屬于特種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單位在朱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朱某從事掛吊工作,違反法律規定,朱某有權拒絕。冶煉公司應及時為朱某調崗,其在未為朱某調崗的情況下,以其連續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向朱某支付賠償金。
朱某與1989年3月入伍,轉業后進入冶煉公司,軍齡應計入計算賠償金的期間。冶煉公司應向朱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5387.9元(4173.85元/月×27個月×2倍)。近日,法院判決冶煉公司支付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5387.9元。
(生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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