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11-29 15:01:11
2016年一個夏天的夜晚,在濟南打工的小伙王某騎摩托車載女友張某、朋友郭某行至濟南市大明湖東門時,偶遇26歲的精神病人宋某。因宋某摟抱女友張某,雙方發生沖突,王某沖動之下,持水果刀將宋某刺傷。
案件庭審期間,宋某陳述稱,自己當天乘坐火車到濟南,從濟南站下車步行至大明湖公園,結果到門口,保安攔著不讓進門,并把自己帶到保安室。后來,保安架胳膊把自己送到公園門口的石頭墩子上。正準備走時,一輛二輪摩托車從面前駛過并碾壓了自己的腳,雙方發生口角,對方從車筐里拿出一把刀子,扎了自己一刀,自己暈倒在地。醒來時,發現自己在醫院,后來又被轉到千佛山醫院和精神病醫院治療。
王某女友張某的回憶則是另一個版本,她說,大家騎電動車行駛時,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在攔截過往的女性,還將路邊自行車和電動車推倒。自己開始以為男子喝多了,但當他們經過男子面前時,男子不僅阻撓正常行駛,而且還雙手抱住自己就要往臉上湊。
王某見男子舉動異常,稱自己順勢將男子推開,但男子并未離開,一邊沖自己比劃,一邊嘟囔什么話。見對方糾纏,自己氣不過 ,遂從摩托車底座下抽出一把野餐用的水果刀,朝對方扎了一下,自己緊接著報了警。
經法醫鑒定,宋某左側血氣胸肺萎陷70%以上,構成重傷二級;宋某案發時精神異常,經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宋某摟抱被告人王某的女友引發本案,被害人宋某作為精神病患者,其監護人亦未對其嚴加看護,故被害人宋某及其監護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鑒于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后主動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王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王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酌定由被告人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2萬余元。
案件宣判后,王某以“量刑重,自己系正當防衛”為由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
2018年10月22日,濟南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濟南中院二審認為,上訴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王某持刀捅被害人時,被害人并沒有對王某一方繼續實施不法侵害,此時王某不存在持刀防衛的緊迫性、必要性,故王某不構成防衛過當。被害人宋某無端摟抱王某的女友引發本案,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結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王某系自首等情節,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對上訴人王某從量刑方面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改判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在公共場合遇到單獨外出的精神病人,盡量保持距離,不要試圖刺激患者,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要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尋求當地公安部門或保安人員的協助,既及時保護患者,同時又防止傷害自己或危害他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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