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2019-03-15 16:26:03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3月15日訊(記者 李立紅)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進一步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引導商家誠信經營,提倡和諧消費,山東多家法院發布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內容涉及消費維權、假冒偽劣、服務質量、虛假宣傳等事關百姓生活的多個方面。
銷售假藥、生產假牛奶、工業鹽冒充食用鹽 有人獲刑12年
據青島中院發布的消息,劉某自2015年以來,通過微信平臺從事有毒有害減肥膠囊銷售,先后從外地大量購進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膠囊,成為省級代理,劉某還組織邢某某等4人負責產品分包、貼標、包裝,并在微信平臺上發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銷售該減肥膠囊。劉某銷售貨值金額260余萬元、獲利140余萬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銷售貨值金額7萬元到120萬元不等。經檢測,從劉某倉庫及邢某某住處查獲的減肥膠囊,均含有中國藥監局叫停銷售的西布曲明成分。法院認為,劉某等10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8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
青島中院還發布了一起生產銷售假牛奶案例。2015年11月以來,李某某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住處成立公司,租用廠房設備,雇傭4人配制、灌裝生產“飛鸛高鈣花生牛奶”、“經典特倫牧場”等復合蛋白飲品、果汁對外銷售謀利,銷售金額共計48萬余元。經檢驗,查扣的復合蛋白飲料因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法院判決,李某某等5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另4人被判處緩刑,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據煙臺法院,201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武某業、武某霖用非法購買的假冒食用鹽袋,將工業鹽進行包裝后,面向社會批發銷售。2016年1月7日,兩人在運送5噸工業用鹽及假食用鹽外包裝袋的途中,被民警抓獲。民警另從武某霖的住處查獲工業鹽及冒充的食用鹽2噸、假冒食用鹽的外包裝袋1700余個及自動薄膜封口機一臺。法院審理認為,武某業、武某霖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從一重罪處罰,對兩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判處武某業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武某霖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以次充好、虛假宣傳 這些商家敗訴了
濟南中院發布了一起汽車交易中以舊充新的案例。2015年5月,尚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車輛定購協議,約定以24萬元的價格購買一部車。尚某提車后,發現鑰匙有新舊之別,車內座椅沒有防塵罩,4個車門閉合處有明顯的摩損,車牌懸掛處有粘貼宣傳牌痕跡,故認為該車是展車,而非新車,尚某遂起訴至法院。濟南中院審理后判決,某汽車服務公司返還尚某購車款,并賠償尚某為購車支付的貸款利息損失。
據濰坊中院消息,趙某在濰坊某手機賣場以999元價格購得一部手機。該手機賣場以條幅、店堂告示等形式發布“在全國大型商場所有的優惠政策您都可以享受到”、“手機買一贈一”等宣傳內容,但趙某未享受上述優惠活動,于是向工商局舉報。工商局認定此廣告未經工商部門審批,含有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屬違法行為。趙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該手機賣場兌現“買一贈一”承諾,并賠償999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手機賣場發布的宣傳內容系引人誤導的宣傳,故判決賣場再賠償趙某999元。
濟南中院還發布了一起虛假廣告案例。2018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衛視發布“瑞士·鑲鉆覆金腕表”的推銷廣告,其廣告宣傳有“這款專柜價1980元、特賣價399元、只要2折399元、活動特點首次破例給出‘超低價’”的內容。陳某電話訂購了3塊該廣告中的手表,并支付價款1197元。陳某稱其收到的產品沒有鑲鉆,與廣告宣傳的產品不符;廣告中說的該產品專柜價1980元、2折399元,折扣幅度與2折應為396元不符;廣告用了特賣價、超低價廣告語,構成價格欺詐。陳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廣播電視臺退還購物款1197元并賠償貨款三倍損失3591元。濟南中院認為,某廣播電視臺廣告宣傳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導致消費者對涉案商品的價格無從比較和判斷,構成欺詐,判決某廣播電視臺退還陳某購物款1197元并賠償貨款三倍損失3591元。
職業打假人不予支持 監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投訴是違法
“職業打假”一直備受爭議,“知假買假”是否應予支持?濰坊中院發布了一起案例,張某于2016年4月10日從高密某百貨購物中心購買了一瓶“中脈百氏”牌蜂蜜,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檢驗,發現該蜂蜜不達標。于是,張某在4月18日、5月5日分別到該購物中心購買了大量蜂蜜,共計96794.72元。隨后,張某以該百貨購物中心銷售假貨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按購貨款十倍967947.2元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多次大批量購買蜂蜜,顯然不是為了家庭消費,而是有意識的“知假打假”行為,不屬于消費者的范疇,遂判決駁回張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職業打假人”通過訴訟手段“維權”,并不是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措施為自身牟利,嚴重違背誠信原則,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影響司法的權威,不應倡導。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有處理食品安全投訴的法定職責。據濰坊中院消息,2017年9月11日及10月7日,周某分三次向濰坊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進行投訴,稱在該局轄區超市購物時,買到了過期食品。該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投訴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處理,但截至2018年7月4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該市場監督管理局仍未對周某的投訴進行答復,已超過90日法定處理期限。法院判決責令市場監督管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周某的投訴作出書面答復,履行相關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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