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9-08-21 08:56:08
魯網8月21日訊(記者 劉亮亮 通訊員 張秀振)今年8月22日(農歷七月二十二),是民間傳統的“財神節”,根據《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青島市內三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嶗山區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加大“財神節”期間煙花爆竹管控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青島市公安局制定了《加強“財神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公安機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組織協調和執法部門主力軍作用,通過全面宣傳發動,著力引導市民自覺遵守《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通過嚴格社會面清查、嚴密源頭堵控、嚴厲執法查處,全面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切實杜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象,有效減少環境污染,消除火災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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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神節”期間,青島市公安機關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加強源頭整治,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制作、銷售、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市內三區和嶗山區公安分局將組織警力開展街面巡查,對沿街商鋪和居民進行宣傳;對準備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員,將及時勸阻,并收繳煙花爆竹,依法予以處罰;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將及時固定證據,收繳煙花爆竹,依法傳喚行為人并依上限處罰;對違規燃放離開現場的,將追查違規燃放行為人,依法從嚴處罰;對群眾撥打110舉報的,將組織警力開展調查處置;對違規燃放造成損害公私財物和人身傷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嚴予以處罰;對執法過程中,拒絕、阻礙民警執法的,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交警支隊將立足青島市主要交通要道開展流動稽查活動,加強高速公路匝道口、國道、省道以及人員、車輛較多的公路沿線巡查堵控,及時攔截檢查各類可疑車輛。地鐵公安分局將加強“財神節”煙花爆竹限放宣傳,進一步加強安全檢查,防止乘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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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截至今年年底前,青島市現行的煙花爆竹燃放規定仍為“限放”,即:青島市內三區和嶗山區建成區范圍內,臘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它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今年7月19日,青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針對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從“限放”改為“禁放”,明確了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區市也可劃定本轄區禁放區域。據了解,《規定》將按照法定程序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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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在青島市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將被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運輸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同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攜帶、郵寄煙花爆竹。違反規定,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同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非法郵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廣大市民發現有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及時向警方舉報。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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