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22-06-09 23:57:06
原標題:山東出臺紅十字會條例,規范紅十字會接受處分社會捐贈款物等行為
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6月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紅十字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一部保障和規范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弘揚紅十字精神,促進全省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紅十字事業和紅十字會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紅十字會的性質、職能定位、主要職責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會員管理、志愿者管理、統一標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紅十字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等等。同時,我省在紅十字事業發展和紅十字會深化改革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商志曉說,制定條例,既有利于解決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中的現實問題,也有利于把紅十字事業改革成果和經驗做法用地方性法規形式固定下來,為我省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條例》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對上位法中關于紅十字會開展“三救”“三獻”的職責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明確了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規定了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及其相關職責。為切實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打通聯系和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還規定了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構成及其職責。
“《條例》規范紅十字會財產的來源、管理使用和接受、處分社會捐贈款物等方面的行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提出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尊重捐贈人意愿并做好相關記錄。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堅持依法規范、公益無償、公開透明、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加強內部監管,《條例》要求紅十字會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發揮監事會專門監督職責,依法聘請獨立第三方開展內部審計,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開透明度。“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公布公開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其他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包括財務管理、招標采購、分配使用等信息,通過紅十字會網站及時公布。”
強化外部監督,《條例》規定審計、民政等部門對紅十字會財產收入使用情況、募捐活動和捐贈款物收支情況進行行政監督,并賦予捐贈人對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為實現其知情權和監督權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條例》明確將紅十字志愿服務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志愿服務工作總體部署,鼓勵將進行現場救護、緊急救援、造血干細胞捐獻的志愿者納入社會公益表彰或者見義勇為獎勵范圍。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條例》還提出,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不得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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