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1-09 11:29:01
齊魯網1月9日訊 在山東省檢察院今天召開的以“山東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檢察院還通報了8起相關典型案例。
?【案例一】濟寧市院審查逮捕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凱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賽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率先開發出以生物發酵法工業化生產長鏈二元酸,成為全球唯一一家以生物法生產高品質二元酸的高新技術企業,并迅速占領市場份額。
王某某原系該公司副總經理,曾先后主持凱賽公司長鏈二元酸工程設計和建設工作,熟知長鏈二元酸生產領域核心技術。2008年,在高額利益驅動下,王某某辭職到生產經營相同產品的山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任總工程師。進入新公司后,王某某違反保密協議,將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了解掌握的原凱賽公司核心商業秘密違法提供給某公司。某公司違法竊取凱賽公司技術方案后,通過以同樣方法生產經營相同產品獲取了巨額非法利潤,并宣稱自己是全球最大二元酸生廠商,嚴重影響了凱賽公司的產品價格、市場份額及產品競爭力,給凱賽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王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由凱賽公司控告至濟寧市公安局,濟寧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15日對該案件立案偵查,于2016年11月28日對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4日對王某某做出批準逮捕決定。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1月23日,山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王某某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評析意見
本案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堅持規范化、精細化審查案件,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2月被評為“2017年度全省檢察機關優秀審查逮捕案件”。
一是全面細致審查事實證據,依法精準逮捕。王某某到案后辯解某公司使用的技術與凱賽公司無關。濟寧市院依據權威鑒定意見和有關證據,認定凱賽公司生物發酵法工業化生產長鏈二元酸的生產技術為商業秘密。王某某長期擔任凱賽公司副總經理并全面負責生產和研發工作,熟知并掌握凱賽公司的商業秘密。王某某違反合同約定和商業秘密保護義務,非法獲取凱賽公司商業秘密并披露和提供給某公司違法使用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遂對王某某依法作出批捕決定。
二是強化偵捕訴銜接和引導偵查,確保案件質量。該案是濟寧市辦理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專業性強,取證難度大,關注程度高。省院偵監一處指派專人到濟寧實地跟蹤指導。濟寧市院偵查監督部門成立“重大敏感逮捕案件督導小組”,及時、持續跟進引導偵查取證,定期與公安機關溝通意見,跟蹤逮捕后偵查工作,為后續訴訟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三是案件成功辦理,確保了良好的效果。本案關系專利技術的權屬爭議,社會關注度高。全案的成功辦理,使非法獲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凱賽公司的權益得到正當維護,相關技術成果得到了法院判決的確認。2018年11月,山東凱賽生物公司的長碳鏈二元酸產品獲國家第三批制造業單項冠軍稱號。濟寧市檢察院以自己扎實有力的工作和高效優質的服務,為干事創業者撐起了腰桿,鼓舞了干勁,彰顯了檢察機關堅決打造風清氣正、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的堅強決心。
【案例二】沂水縣院監督立案劉某1、劉某2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1.劉某1、劉某2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事實
2016年9月,劉某1經劉某2聯系,從福建晉江鄒某某(已判決)等人處購進15萬余元的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
2016年6月,劉某2將價值16560元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
2.劉某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事實
2016年9月,劉某1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購進40余萬元的大白兔奶糖、阿爾卑斯棒棒糖、德芙巧克力等假冒商品,銷售給孫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牟利。
2016年11月,劉某1從他人處購進1800余件假冒徐福記酥心糖銷售牟利,案值28萬余元。
2017年2月7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對鄒某某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時,發現劉某1、劉某2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符合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2月20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向沂水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月27日,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18年1月30日,劉某1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劉某2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兩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二、評析意見
本案是檢察官在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發現線索并監督立案。檢察官積極履職,確保案件的辦理取得良好成效。2018年4月,該案被最高檢評為“2017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一是強化延押案件實體審查把關,依法監督立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認真審查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發現劉某1、劉某2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線索,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核實捕后公安機關調取的新證據,并加強與公訴部門溝通,經討論認定現有證據已達到立案標準,果斷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二是注重跟蹤督促和引導取證,確保監督效果。該案監督立案之初,在案證據僅能證實兩涉案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一罪,涉案價值剛剛達到追訴標準。劉某1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羈押。監督立案后,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并未因此放松跟進監督,始終保持與公安機關的密切聯系,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和收集相關證據,根據取證情況適時建議公安機關追加罪名,有效提高了案件質量,加快了訴訟進程,增強了監督效果。
三是嚴厲打擊犯罪,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生產廠家系小作坊,不僅產品質量無法保障,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而且假冒多家知名食品企業的注冊商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隨著偵查的深入和案件證據的進一步完善,本案另發現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實,最終劉某1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取得良好效果。此外,該案在偵查中另發現的兩名同案犯王某某、孫某某均被判處刑罰,有力地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案例三】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訴人張某作為濱州市某暢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暢公司)、濱州市某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欣公司)、濱州市某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宇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在無真實運輸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價稅合計金額6%或6.2%的方式給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楊某某再支付價稅合計金額約5%的開票費給吳某經營的無棣縣某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海公司)、無棣縣某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捷公司),吳某安排公司會計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給楊某某開具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取得發票并在國稅局認證后為掩蓋虛假交易,利用公司賬戶進行走賬,某海公司、某捷公司收到開票費后由楊某某或者呂某某打給第三方賬戶,扣除約定開票費后將余款打給張某個人賬戶。通過以上方式,楊某某通過某海公司及某捷公司向某暢公司、某欣公司、某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50份,價稅合計217萬余元,稅款215萬余元,張某在國稅局認證抵扣發票240余份,抵扣稅款214萬余元。
經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開票公司某海公司、某捷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納稅申報正常,無偷稅漏稅情形。受票公司某暢公司、某欣公司、某宇公司在實際經營中大量運輸業務由個體運輸戶承運,是否因個體運輸戶無法開具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通過某海公司、某捷公司如實代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18年3月8日,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該案不起訴。
二、評析意見
該案的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主動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本案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該院在辦案中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把握案件認定標準,公安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行為犯的理論認定本案構成犯罪,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有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是本案的關鍵,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委托他人如實代開等問題,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公安機關未能補充相關證據,在經過論證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濱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對該案提請復核,濱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核意見。該案的成功辦理,切實保障了民營企業正常經營,也為今后辦理該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
二是主動增強服務意識,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優質“檢察產品”。針對本案反映出的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出現的法律問題,該院在開辟涉企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建立涉企案件快速處置機制的同時,組織開展“聚焦中心、服務發展”走訪調研活動,從企業中選聘檢察聯絡員,建立檢企聯系制度,及時了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面臨的困難,提供“一對一”特色檢察法律服務。
【案例四】東營市東營區檢察院辦理的董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7年6月,董某某利用擔任東營市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物流管理員的職務便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相關貨代公司業務照顧,先后收取青島某東物流公司業務員蘇某好處費1.1萬余元,青島某捷物流公司業務員鞏某某好處費5萬余元,青島某頓物流公司業務員劉某好處費2000余元,青島某全公司秦某某好處費4000余元,合計7萬余元。2018年3月19日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2018年4月25日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已主動向原單位退贓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二、評析意見
該院在辦案中緊緊圍繞檢察職能,綜合運用打擊、服務、預防等方式,為轄區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有效確保了案件的辦理成效。
一是找準著力點,精確把握服務企業發展的脈搏。東營市某化工企業是東營市重點調度三十強企業之一和《山東省石化產業振興規劃》中的重點培植骨干企業。該案被告人的受賄行為損害了企業的合法利益,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發展經營,東營區院堅持優質高效辦案,受案后立即啟動涉及新舊動能轉換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開啟綠色通道,專人專辦,快速審查,及時將案件提起公訴,確保了案件的快速辦理。
二是定實落腳點,堅持立足司法辦案服務發展大局。案件辦結后,該院主動延伸服務,鑒于當前企業物流管理員法律意識淡薄,收取“好處費”、“折扣”等現象在轄區部分企業不同程度存在的問題,主動深入企業進行犯罪警示教育宣講,通過到企業進行案例宣講,達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實現辦案效果最大化的目標,起到了除“蟲”護“林”的作用。
【案例五】煙臺某平置業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煙臺某平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于2009年9月由王某某和趙某某出資設立。
2009年10月,邢某某、劉某、韓某與王某某在簽訂的某置業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本次實收資本為1400萬元;王某某、邢某某、劉某、韓某等認繳出資額分別占注冊資本的40%、21%、20%、19%;某置業公司實收資金用于競拍棲霞市城內一地塊及該地塊運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費用;王某某任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任副總經理,二人主持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劉某、韓某為投資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承擔虧損。該章程未在工商行政機關備案。
某置業公司于2009年10月向工商機關申請將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其中王某某出資900萬元,趙某某出資100萬元。
2010年3月邢某某、劉某、韓某與王某某,2011年7月邢某某與王某某,分別就棲霞某項目投資收益問題達成會議紀要,某置業公司對投資人劉某、韓某、邢某某就該項目采取按投資比例定額回報方式進行投資收益分配,若不能按期支付,須將某置業公司該項目39%的土地轉讓給投資人劉某、韓某,21%的土地轉讓給投資人邢某某。上述協議簽訂后邢某某、劉某、韓某均收回部分投資收益。
后邢某某、劉某、韓某與某置業公司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訴至法院。邢某某、劉某、韓某在訴訟中提交了銀行進賬單一宗,用以證明其三人向某置業公司投資。一審、二審、再審判決均認定邢某某、劉某、韓某已經向某置業公司實際出資,且其股東資格記載于公司章程,該三人系公司的股東。
某置業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原審的證據材料及某置業公司提供的新證據進行了認真審查研究。經審查認為,邢某某、劉某、韓某與王某某簽訂的兩份會議紀要,約定收益采取定額回報方式,明確了回報金額及返還的時間。該約定具有保底條款性質,表明了邢某某、劉某、韓某具有不承擔某置業公司經營風險的意思表示,與公司法關于股東是公司收益與風險的共擔者的規定不符,邢某某、劉某、韓某的投資具有借款的性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采納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撤銷了原生效判決,駁回了邢某某、劉某、韓某的訴訟請求。
二、評析意見
民營企業在剛起步時為了能夠吸引到投資人投資,有時會簽訂一些為公司今后發展埋下糾紛隱患的協議。檢察機關從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的行為、投資與收益方式等入手,探究其真實意思表示,確定是否具有股東資格。該案的辦理,化解了因三位投資人提起的公司解散糾紛訴訟而可能導致的公司經營僵局,為民營企業內部的股東資格之爭劃上了句號,為企業下一步規范管理、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
【案例六】山東某源集團有限公司與臨沂大田某源飼料有限公司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山東某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源公司”)以臨沂大田某源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公司”)為被告,訴至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臨沂公司償還某源公司借款本金470余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徐某某、吳某某作為臨沂公司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2014年2月,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臨沂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源公司借款本金;其他雙方互不追究。
臨沂公司不服原審調解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臨沂公司以上述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系虛假訴訟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濟南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發現:臨沂公司2009年11月注冊成立,股東為山東某源牧業有限公司(2010年6月更名為山東某源集團有限公司)、臨沂某農牧有限公司。2010年8月,因某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員單方面從臨沂公司撤離,臨沂公司停止生產經營。某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員單方從臨沂公司撤離時,帶走了臨沂公司的公章及財務賬簿。2012年1月,臨沂公司因未參加年檢被臨沂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某源公司與徐某某、吳某某均簽訂了勞動合同,為二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二人均系某源公司職工。
濟南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某源公司利用控制臨沂公司公章的便利,偽造徐某某、吳某某與臨沂公司的勞動合同;偽造臨沂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等。作為被告臨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該訴訟及調解書認定的借款事實、還款承諾書內容等均不知情。據此,濟南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系某源公司通過隱瞞事實真相、偽造證據、惡意串通本公司職工進行的虛假訴訟案。遂向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某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評析意見
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既損害商業誠信,也損害社會公信和司法秩序,特別是民間借貸領域的虛假訴訟現象時有發生,給企業發展帶來極大困擾,成為近年來全社會共同防范的重點問題。為有效防范和懲處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法檢兩院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完善了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采取有力措施積極予以應對,取得明顯成效。本案中,經深入調查發現,某源公司本系臨沂公司股東,兩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較為復雜。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一方面強化監督職能,促使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另一方面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當手段行使合法權利,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讓民營企業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公平。
【案例七】郯城縣某藝置業有限公司與郯城縣某苗圃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郯城縣某苗圃(以下簡稱“郯城某苗圃”)與郯城縣某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藝公司”)就郯城縣城內權屬為郯城某苗圃的約30畝地塊合作開發事項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同日,雙方還就郯城縣城內一約90畝土地簽訂一份《合作開發意向協議》。后某藝公司通過招拍掛,成為上述30畝地塊的競得者。因某藝公司未按《合作開發協議》約定交付房產作為拆遷補償,郯城某苗圃訴至法院。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一審判決某藝公司繼續履行與郯城某苗圃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并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郯城某苗圃交付有關房產。某藝公司先后提起上訴、申請再審,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某藝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和《合作開發意向書》是一體的,目的是為了整體開發苗圃小區,其范圍包括《合作開發協議》中所涉及的30畝土地和《合作開發意向協議》中所涉及的90畝土地。協議的性質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里面只是含有拆遷補償的條款。郯城某苗圃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等價有償的原則主張權利,要求郯城縣某藝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總價值2500萬元拆遷補償費不符合事實”為由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郯城某苗圃也曾考慮與某藝公司之前的友好合作,愿意調解、協商。雙方當事人同一日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意向協議》,確實具有一定關聯性,某藝公司作為民營企業,因案件糾紛陷入經營困難的局面,對企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很大。為此,檢察機關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案結事了。
二、評析意見
司法的一個重要職能是通過裁判、調解,妥善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最大化。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致力于從源頭解決矛盾,使案件糾紛最終得到了較好處理。而作為企業當事人,理性對待和處理所涉案件糾紛及自身訴求,才能最終尋求和達成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八】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采取有效監督措施幫助民營企業追回209萬元執行款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某商貿公司與某礦業公司簽訂兩份購銷合同,約定某礦業公司購買某商貿有限公司伊朗鉻精粉和南非鉻精粉,合同總價款為157萬元。后經結算實際供貨總計價款為155萬元。2015年7月,某礦業公司給付某商貿公司20萬元貨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貨款,某商貿公司依法提起訴訟。同年11月,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判決某礦業公司給付某商貿公司實現債權費2萬元和本金135萬元及利息,某礦業、楊某、楊某某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1月,因某礦業公司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判決,某商貿公司向日照市嵐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依法向某礦業公司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查封裁定書等,因某礦業公司經營困難等原因,一直未能執行到位。某商貿有限公司遂向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及時了解相關案情,依法調閱了相關卷宗材料。經調查查明:2016年7月,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某礦業有限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號。同時將被執行人某礦業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收益提取至法院。后因雙方當事人對評估費、拍賣費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執行陷入僵局,執行款一直無法執行到位。
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后向日照市嵐山區法院提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督促法院依法履行執行職責,加大執行力度。同時,與法院等有關部門加強執法聯動,并協調法院等有關部門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通過檢法兩家的協作配合,聯系了第三方公司,督促被執行人某礦業公司自行向第三方公司轉讓了其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某礦業公司用轉讓款償還了其對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共計209萬元。
二、評析意見
本案是檢察機關針對民營企業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加大民事執行監督力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雖對執行申請依法作出了裁定,并采取了凍結等執行措施,但因多方面原因,人民法院未進一步采取有效執行措施,導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找準執行中問題的癥結,著力加強檢法兩家的協作配合,最終通過有效途徑幫助涉案企業追回執行款。該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保障民生的監督理念,有力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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