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8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全省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工作情況。今年,山東全省檢察機關共辦理了828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和756件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發布會上公布了6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導向性強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滕州銷售假冒高檔酒等案件一宗。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購買假冒的酒箱、酒盒、酒瓶、防偽標識等白酒包材,雇傭丁某使用低檔白酒共同灌裝生產假冒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高檔白酒并銷售。2019年3月6日,公安機關在狄某租賃的生產點及倉庫查獲并扣押尚未銷售的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高檔白酒2000余瓶,及制假工具、包材一宗。案發后,經被侵權單位鑒別,上述白酒均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194萬余元。
該案對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假冒注冊商標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一是區分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鍵是看犯罪對象是否系“偽劣產品”,在符合入罪標準的情況下,如果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屬于偽劣產品,則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按照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如果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能認定為偽劣產品,則不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二是被侵權單位出具的被侵權產品的真偽鑒別、價格證明等證據不屬于鑒定意見,而是被害人陳述或書證。三是對于現場查獲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經營數額,在無標價、銷售價格無法查實、物價部門無法出具價格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可以依被侵權單位出具的被侵權產品批發價格認定經營數額。
滕州市檢察院通過辦案,針對存在的監督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問題,依法發出檢察建議,助力凈化當地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