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日訊 青島某物流公司長期從某保險公司處為臨牌車輛投保“機動車綜合險2014 版”,保險期間為3日,青島某物流公司預存保險并通過郵件發送投保車輛信息,某保險公司接收郵件后錄入投保系統,事后并不生成保單,僅在車輛出險后出具《出險車輛信息表》作為理賠依據。后被保險車輛出險,保險公司出具《出險車輛信息表》載明保險期限在事故發生之后起算,以不負有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青島某物流公司遂訴至法院。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如何確定?保險公司出具的《出險車輛信息表》載明的保險期限是否有效?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合同自某保險公司接收郵件之時成立生效,保險期間應自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即起算,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青島某物流公司長期從某保險公司為其臨牌車輛投保“機動車綜合險2014 版”(含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等)。雙方確定的交易習慣為:青島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指定賬號預存不固定數額的保險費,并通過郵件發送投保車輛信息,某保險公司收到郵件電子表格后,根據表格信息將投保車輛的信息錄入其保險出單系統,不出具紙質或電子保單。如發生事故,則出具《出險車輛信息表》作為理賠依據。如保險費用盡,某保險公司通知青島某物流公司續存。
2020年2月27日至7月31日,青島某物流公司分多次向某保險公司指定賬戶轉賬21萬元作為預存保險費。
2020年9月12日10時47分,青島某物流公司通過QQ郵箱向某保險公司發送內容為“商業投保0912”表格的郵件,為相關車輛進行投保,表格內容為該批次投保的車輛信息,其中第20項為魯AK9xxx臨牌的車輛信息。同日14時52分,青島某物流公司的魯AK9xxx臨牌的車輛在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發生交通事故,魯AK9xxx臨牌車輛全責,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出具《出險車輛信息》載明保險期限為2020年9月12日15:30:00至2020年9月15日00:00:00。青島某物流公司為魯AK9xxx臨牌車輛支出修理費7.7萬余元、支付第三人車輛維修費用17.2萬余元。青島某物流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在保險期間內為由拒絕賠付。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事故發生之時,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責任。關于案涉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的成立需投保人和保險人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因投保人雙方通過郵件這一數據電文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故相關意思表示自進入保險人指定的特定系統時發生效力。青島某物流公司通過預交存款并發送車輛信息的方式表達了其為案涉車輛投保“機動車綜合險2014版”保險的意思,該意思表示自投保郵件進入某保險公司郵箱之時發生效力,即2020年9月12日10時47分。某保險公司收取郵件后,雖未作出承保的明確意思表示、亦未出具保險單,但因為雙方存在交易習慣,其相關默示行為應視為同意承保,故在某保險公司未明確表示拒絕承保的情形下,自其收到青島某物流公司投保郵件之時,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案涉保險合同于2020年9月12日10時47分成立并生效。
關于保險責任期間的認定。本案中,雙方并未訂立書面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責任期間,某保險公司亦未出具保單,雖然其出具的《出險車輛信息》載明保險期間為2020年9月12日15:30:00-2020年9月15日00:00:00,但《出險車輛信息》系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出具的單方意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保險合同簽訂之時青島某物流公司知曉并認同該保險期間。此外,考慮到案涉保險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間僅為3日,且保險合同成立時,青島某物流公司已經預先交納了保險費,若保險期限不能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即起算,將影響投保人對未來風險成本的預判、損害投保人的保險利益,現無證據證明雙方就保險期間作出明確的一致表示,宜認定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時,保險責任起算。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時間為2020年9月12日14時52分,故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青島某物流公司作為索賠權益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
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投保車輛產生修理費7.7萬余元、第三人車輛產生維修費用17.2萬余元,該部分費用,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青島某物流公司已先行墊付,現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青島某物流公司支付的道路救援費用26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小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據法律規定,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期間作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間界線,對于保險責任的承擔與否至關重要。保險期間應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確認,當雙方對保險期間未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算應考慮保險費用的繳納、具體險種的類型、保險期間的長短等實際案情予以認定。本案中,投保人已經預交保險費用且投保險種系3天的短期保險,在保險人未明確告知投保人保險期間的起算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即起算保險期間,有助于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符合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