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9-12-28 01:59:12
最高法發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最高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經濟全球化給我們帶來了歷史機遇和挑戰,人民法院為更好地服務對外開放總體戰略布局,推動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努力營造更加公平穩定的國際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于近期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說。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該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我昨天專門查了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況,從2009年以來,每年超過一萬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出席發布會,“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到14695件。今年1月至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達到18266件,印證了我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還有涉港澳臺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長。”
此次發布的解釋體現了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
解釋明確,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共計六部分39條,圍繞新時代新任務新目標,明確提出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總體要求,以及各項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舉措。
據羅東川介紹,上述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四個創新”:
一是鼓勵和吸引無連接點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合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服務全球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二是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范圍,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建設,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平臺;三是完善跨境破產協調機制,探索主要破產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適用,依法保護債權人和投資人權益;四是鼓勵建立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家委員等。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房家梁】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