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聊城日報
2017-05-17 08:45:05
本報訊 記者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辦公室了解到,我市日前公布《聊城市城區規范停車秩序通告》。
《通告》規定,按照市城區停車需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在市城區道路兩側符合停車條件的區域統一施劃停車泊位、設置停車指示標志標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配建專門的停車場地,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100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場地停車,或者提供停車服務、收取費用,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非法圈占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100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罰款;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或者禁止標線指示,在明令禁止停車地點停車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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