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7-05-18 10:53:05
為規避二套房房屋限貸政策,李女士與于先生協議離婚,離婚次日即以于先生一人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交納購房定金和首付。誰知2015年復婚后,李女士卻發現丈夫出軌,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所購房屋為其一人所有。但是丈夫卻認為所購房屋為他們離婚后、復婚前由他一人購買,該房產應認定為他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經過市北法院調解,最終此事得以圓滿解決。
最近,市北法院民五庭庭長周英偉妥善調處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據本案原告稱:原被告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為規避二套房房屋限貸政策,雙方于2013年底協議離婚,離婚次日即以被告一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共同出資交付了購房定金及房屋首付。該房屋交付并裝修后,雙方于2015年上半年復婚。但由于原告發現被告出軌,因此雙方于2016年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上述房產歸原告個人所有。同年,原告向市北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軌的大量證據,包括被告簽字的悔過賠償書、照片、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記錄截屏等,要求按照婚內財產協議認定上述房產歸原告一人所有,其他涉案夫妻共同財產也應按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向原告多分。
被告則稱,涉案房產是在原被告離婚后、復婚前由被告一人購買,首付款、裝修款均由被告父母支付。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該房產應認定為被告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婚內財產協議、悔過賠償書中簽名確系其本人簽署,但簽字時被告因飲酒而意識不清,因此不能認定該協議有效。被告亦向本院提交銀行流水賬目等大量證據,證明被告父母曾賣掉一套住房將所得房款打至被告賬戶,因此涉案房產實際上系被告父母出資購買。
本案中,原被告都提交了大量銀行流水賬目、借條等證據證明自己主張,雙方各執一詞。因原被告之間、被告與其父母之間及原被告與案外人之間在各時間段存在多個賬戶的大批資金賬目往來,包括購房、還貸、購車、開辦公司、生活消費、借款等多種用途,難以將其一一辨別查清;加之原被告之間存在很強的對立情緒,均不認可對方說辭。即使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依然無法取得良好效果。
因此,辦案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了解原被告實際需求。在調解過程中,辦案人從情理與法理雙重角度與當事人展開溝通,希望雙方顧念過往的感情和雙方父母的付出,實事求是,并各自根據現實情況對自己的內心期待做出適當調整以達到案件最優處理結果。最終雙方達成一個調解協議:原被告離婚,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在一定期限內向被告支付一定房屋補償款;車則歸被告所有,雙方再無其他爭議。該調解協議妥善處置了涉案財產的分配問題,雙方均對此表示滿意,從而真正化解了雙方的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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