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愛濟南新聞
2018-12-22 07:54:12
為了進一步推進濟南市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的實施,根據濟南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濟辦發〔2015〕22號)精神,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草了《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12月21日至12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便于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工作的實施,根據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濟辦發〔2015〕22號)文件精神,現就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轉制單位原身份轉換問題
市屬事業單位經批準轉制為企業后,原單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與在職職工的人事勞動關系。轉制后單位應與在職職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轉制單位須按規定填寫《市屬事改企單位原編制內職工轉制為企業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審核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作為計發轉制單位編制內在職職工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的根據。
二、關于事業單位轉制后原編制內職工參保繳費問題
(一)養老保險
轉制單位先注銷原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并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進行職工基礎信息整理,在職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轉制單位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按轉制后單位和職工應繳年份的相關規定執行。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確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和轉制后退休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原編制內職工職業年金有關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
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離休人員繼續執行原醫療保障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原編制內職工(含在職和退休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轉制前已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管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轉制后重新簽訂代管協議的,可以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所需經費由轉職后單位承擔。
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按規定參加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三、關于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在職職工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問題
給予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在職職工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轉企改制前本人按國家規定計發的月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工作年限×0.5%×120個月。補貼標準計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應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月基本工資按轉企改制基準日當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計算。
給予轉制單位編制內在職職工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由轉制單位在首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一次性交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關于轉制單位轉制前原編制內已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發放問題
轉制單位轉制前原編制內已經離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轉制前原編制內已退休人員的統籌內退休費待遇,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改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他待遇項目,仍由轉制后單位負擔,所需費用從現有資產中按一定年限預留。
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取暖補貼,轉制后按企業退休職工標準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超出部分仍由轉制后單位負擔,所需費用從現有資產中按一定年限預留。
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含內部退養人員)死亡后,按規定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根據省財政廳魯財綜字〔2000〕7號等文件確定的住房補貼和根據魯財綜〔2014〕20號規定發放的物業補貼所需資金,由轉制后的企業承擔。單位依據有關政策規定自主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可由轉制后單位根據效益情況自行發放,所需經費由轉制后單位承擔。
轉制單位須按規定填寫《市屬事改企單位原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及統籌項目內津貼補貼核準表》,經離退休人員本人認可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作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待遇發放的根據。
五、關于內部退養問題
截至轉制基準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原編制內工作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并由單位與個人簽訂內退協議書后,可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人員的工作年限、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任職時間計算截止于事業單位轉制基準日,社會保險待遇按退休人員對待。轉制單位應將內部退養人員單位應繳費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躉繳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醫保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最低繳費年限的,還應按照辦理內部退養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齊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內部退養人員不列入改企單位的在職人員,不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不再參加考核和晉升崗位等級及工資,不計算工齡,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生活待遇標準,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核定,所需費用由轉制后單位負擔。內部退養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不再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退休后統籌項目外的待遇,仍由轉制后單位負擔,所需費用從現有資產中按一定年限預留。
轉制單位根據計算出的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填寫《市屬事改企單位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費核準表》,連同個人書面申請和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內退協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作為轉制單位內退人員內退期間生活費標準的根據。不屬財政供養的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生活費及待遇調整增加的待遇,可由轉制后單位發放,或者由轉制后單位轉制時一次性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代為發放,所需費用從原渠道解決。
六、關于女性在職職工退休年齡問題
(一)在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中,對辦理聘用制干部手續的人員,按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關于企事業單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問題的復函》(〔1997〕魯人函16號)規定執行。即“對已達工人退休年齡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繼續聘用。繼續聘用的,年齡到達55周歲,連續受聘滿十年并仍在聘用崗位上工作的,可按錄用制干部辦理退休手續;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
(二)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管理或專技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專技崗位聘用滿十年(截至管理或專技崗位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由工勤崗位受聘到管理或專技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專技崗位聘用不滿十年(截至管理或專技崗位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到達國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退職)。由工勤崗位受聘到管理或專技崗位的工人,到達國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且單位批準其退休(退職)的,應當退休(退職)。
(三)根據中組部、人社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及其《電話通知》精神,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含正、副高級)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年滿六十周歲時退休。
轉制事業單位工人身份聘任(用)為專業技術、管理職務(崗位)的女職工內部退養條件,應根據單位是否開展了人員聘用制度改革和本人的情況,來選擇執行上述政策規定。
七、關于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在職人員辭去公職問題
轉制單位轉制時選擇辭去公職的原編制內在職人員,本人須提交辭去公職申請書,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批準;準予辭職的人員,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金,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不滿一周年的,不予發給;并按在職人員的辦法計算個人賬戶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個人賬戶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制單位須按規定填寫《市屬事改企單位辭去公職人員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和辭職補助金審核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轉制單位將辭職人員個人檔案按規定轉交辭職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才服務中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辭職人員職業年金有關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于費用支出問題
事業單位轉制中處理人事勞動關系和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及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轉制后生活待遇、醫療待遇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單位確有困難的,由轉制前原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主管部門難以解決的,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認定為特困事改企單位的,辭去公職人員一次性辭職補助金,編制內在職職工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職業年金,內退人員內退期間統籌項目內生活待遇所需資金,轉制前已經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物業補貼和取暖補貼以及死亡后按規定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調劑解決。
除我市另有規定外,本意見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轉制為企業的市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后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濟南市人社局對文件的起草說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我市目前正在推進轉企改制的市屬事業單位,共計23家1134名在職人員。2015至2016年,省人社廳連續下發《關于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社發〔2015〕56號)、《關于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非國有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社發〔2016〕28號)文件,對改革后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涉及人員身份轉換、社保關系轉移、安置費用預留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此,在下步推進我市事轉企工作中,需要出臺統一的處理意見。
二、主要內容
《關于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共八條處理意見,涉及轉制單位身份、職工社保、安置等相關問題。
(一)轉制單位原身份轉換問題。明確了職工身份如何轉換、社保關系如何轉接等問題。
(二)關于事業單位轉制后原編制內職工參保繳費問題。確定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待遇、轉移、費用來源等。
(三)關于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在職職工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問題。明確了補貼的標準,繳納方式等。
(四)關于轉制單位轉制前原編制內已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發放問題。明確了轉制前原編制內已經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死亡補助以及其他津補貼的發放和資金渠道。
(五)關于內部退養問題。明確了內部退養的條件,社會保險、待遇計算以及生活費等問題。
(六)關于女性在職職工退休年齡問題。明確了女職工退休年齡及文件依據。
(七)關于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在職人員辭去公職問題。明確了辭去公職的手續和相關補貼等問題。
(八)關于費用支出問題。明確了各項待遇的費用解決渠道,保障了職工利益。
三、文件制發
關于市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通過,擬于近期下發。除我市另有規定外,本意見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轉制為企業的市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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